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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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经贸[2012]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01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盐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2〕5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业公司:《广州市食盐专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市经贸委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食盐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盐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盐;畜牧、渔业(含水产养殖用盐)和饲料生产用盐。

第三条各级食盐行政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食盐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食盐行政主管部门: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为我市食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盐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管理食盐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对食盐流通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盐实施质量监督管
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食盐经营企业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食盐等违法经营行为;配合食盐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盐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依法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生产经营规则
第四条广东省盐业运销(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是我市食盐专营企业,负责本市食盐储备和合格碘盐生产供应。

(一)建立食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生产供应的食盐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建立食盐储备和应急制度,保证合理库存和正常市场供应,原则上食盐储备数量不得少于三个月的正常食盐市场供应量。

(三)建立食盐市场监测体系,对本市食盐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食盐市场供应波动或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盐情况及时向食盐主管行政部门报告。

(四)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食盐的统一价格在本市实行统一供应。

(五)建立食盐销售网络体系,合理设置食盐配送站点,保证食盐市场供应。

(六)负责在全市各区、县级市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非加碘食盐供应点,方便和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市民购买非加碘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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