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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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丛立东[1];李寅[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霍林郭勒市支行,霍林郭勒市029200;[2]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通辽市028000
出版物刊名: 北方金融
页码: 103-104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2期
主题词: 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经营策略;利率定价;笔数;法人机构;目标利润;
摘要:一、主要问题(一)缺乏定价调整机制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LPR推行后,贷款利率定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点,结合各项贷款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和经营策略等因素,在一定加减点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而法人机构受自身定位影响,主要客户群多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贷款特点一般是“金额少、笔数多、风险高、利润低”,只能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水平来保持经营发展,贷款利率定价缺乏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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