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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欧盟的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调是指相关国家或地区为了建立共同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采取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如税种、税率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的行为。

[1]国际税收协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全球整体利益的必然选择。

目前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有三种形式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定约束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税收协调。

区域经济体一体化下的税收协调是目前最高水平的国际税收协调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全球性的国际税收协调,而欧盟则代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水平,因此,研究欧盟的国际税收协调对于各国发展国际税收协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欧盟包括作为前身的欧共体的税收协调主要包括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个别财产税的协调,另外也包括对所得税领域的协调。

关税领域的协调是欧盟税收协调的主要内容,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

其关税协调主要包括对内关税协调和对外关税协调两个方面。

根据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第9条的规定,欧盟的关税协调采取的是关税同盟的形式,即建立一个各成员国统一的关税,一方面完全废止成员国相互之间涉及一切商品交换的进口税与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同第三方国家的相互关系上,采取共同的关税税率。

在增值税和消费税领域则是根据共同体条约第90—93条禁止采用歧视性国内税保护国产品的相关规定来达到协调的目的。

欧共体于1977年5月提出了统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意见。

1996年7月又公布了新的增值税方案,基本内容为实行单一征税地和单一税率。

关于统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的问题,已由欧共体在80年代分批陆续协调完成。

[2]但增值税与消费税领域的一体化程度远不及关税领域,欧盟15国仍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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