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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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9]4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18
【实施日期】2009.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
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9]4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国家以作价出资土地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一种处置方式,也是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的一种配置方式。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出让金金额,作为转增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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