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考试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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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
1. 考试计划: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期考试计划,包括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并及时通知各学院。

2. 考试安排:各学院根据学校考试计划,负责安排本学院的考试时间和考场。

3. 考试监考:各学院负责组织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
素质。

4. 考试实施: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
行职责,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考试纪律与要求
1.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主动接受监考人员核查证件。

2.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3. 考生不得抄袭、交换试卷、传阅答案,不得有其他作弊行为。

4. 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场,应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5. 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整理好,待监考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四、考试作弊处理
1. 考生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等处分。

2. 考生作弊情节严重,涉及他人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等处分。

3. 考生作弊行为涉及他人的,应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试成绩与处理
1. 考试成绩由监考人员负责批改,教务处负责审核。

2.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经核实后,给予补考或重考。

3. 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考。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环境,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

各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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