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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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的规定2019.1.1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的规定2019.1.1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包括生产井、技术井、探矿井等。

二、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制
1. 生产井: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特点和人员密度,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30人。

2. 技术井:根据技术井井下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要求,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20人。

3. 探矿井:根据探矿井的地质情况和勘探工作的特点,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15人。

三、井下作业区域划分
1. 井下作业区域应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划分,明确不同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限制。

2. 各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提醒井下人员注意区域限制。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1. 煤矿企业应建立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信息。

2.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3.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规定和指令进行作业,确保安全操作。

五、责任和处罚
1. 煤矿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保障规定的执行。

2.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2. 根据实际情况,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入井(坑)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煤矿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检查人员、煤矿矿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上述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区别管理人员定位卡,严格控制时长,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活动。

第四条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八条露天煤矿入坑通勤车最大乘坐人数不得超过人,一个爆破区域(100米范围内)作业人数不得超过9人,采剥设备之间安全距离、运输设备行驶前后安全距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煤矿交接班期间井(坑)下瞬时总人数(不包含采掘工作面)不受限员规定限制,应尽量缩短交接班时间,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瞬时总人数不得超IOOO人。

交接班期间井(坑)下停止放炮、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动火等危险作业,强化劳动组织,合理划分交接区域,防止人员过度集中。

露天煤矿除坑下固定设备操作人员外,原则上在坑上交接班,不具备条件的应选择在稳定边坡区域交接班。

第十条煤矿要不断优化生产系统,尽量减少作业地点,制定入井(坑)作业限员制度,严格控制井(坑)下总人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灾害严重矿井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入口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露天煤矿在入坑口处安装读卡基站,实时监测入井(坑)人员数量,并接入监测预警系统。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精简版)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精简版)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注:1、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2、具体内容详见煤安监行管[2018]38号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城。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洽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城。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洽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1. 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制度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制度

XXXX公司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提高公司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公司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XXXX公司认真组织全面自查、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认真制定减人规划,确保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符合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XXXX公司隶属高瓦斯矿井,核定生产能力750万吨/年,矿井单班作业人数不得大于850人。

第二条本规定中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检修班不得大于30人,生产班不得大于25人。

第四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综掘工作面不得大于18人,炮掘工作面不得大于15人。

第五条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第二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XXXX公司集约高效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好《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三精”管理,提升“三率”水平,推进“一优四减”,实现全年减人提效工作目标,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成立XXXX公司减人提效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X科,具体负责建立XXXX公司减人提效评价考核体系,负责全公司减人提效工作方案实施、考核工作,全面推进公司减人提效。

二、2019年减人提效工作目标2019年末井下单班作业人数控制在850人以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8.12.25
•【文号】煤安监行管〔2018〕38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
规定(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2月25日。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25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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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城。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
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洽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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