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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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
的通知
⽂号:民办发[1996]12号
颁布⽇期:1996-05-30
执⾏⽇期:1996-05-3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随着改⾰开放的深⼊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社会救济对象的范围、救济⽅式都发⽣了变化,社会救济的任务也⽇益加重,⼯作难度加⼤。
与此同时,各地相继建⽴了⼀批慈善组织。
它们作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在调集社会资源、开展扶贫济困等⽅⾯具有⼀定优势,发挥着重要作⽤。
当前,如何在政府履⾏社会救助职能的过程中,充分动员社会⼒量,特别是发挥各类慈善社团的作⽤,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救助体制,改变单⼀依靠政策包揽的局⾯,是⼀项紧迫的任务。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要重视发展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作的社会团体。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社会救助⼯作的社会化,慈善组织在构筑社会安全⽹中能够做到拾遗补缺的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发展慈善组织,要为本地区慈善会选荐乐于献⾝慈善事业、素质⾼、能⼒强、⾝体好的同志担任社团法⼈,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的领导,使其健康发展。
⼆、要积极⽀持慈善组织的⼯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为慈善组织的⼯作提供必要条件,⽀援它们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使它们更好地发挥⾃⾝的优势,协助政府推动社会救助⼯作社会化的进程。
三、要切实做好募集⾐服⽀援贫困地区的⼯作。
根据江泽民总书记的指⽰,募集⾐服⽀援贫困地区要成为⼀项经常性⼯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措施,务求出⾊完成任务。
在已经建⽴慈善组织的地⽅,要吸收慈善组织参加,使其能够通过⾃⾝的⼯作和活动,扩⼤社会影响,壮⼤社会救助队伍,推动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稳定。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6.05.3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