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杭环发[2012]101号
•【施行日期】2012.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
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杭环发〔2012〕101号)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区、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特制定了《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促进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每年下达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
(二)市财政在市级环保生态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经费。
二、补助对象
1.全市范围内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企业;
2.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包括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单位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运营单位)。
三、补助条件
(一)建设资金补助条件
凡列入国控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三同时”项目除外),且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的重点企业。
(二)运行经费补助条件
1.运营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环保部核发的运营资质并在环保部门备案且在杭州市范围内有运营业务的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视频监控设备的运营单位无资质要求);
2.验收及联网要求:运营单位负责运维的站点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
3.运行维护质量要求:运营能力(包括实验室能力、备品配件、人员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等)和运营质量达到环保部门的考核要求,综合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
四、补助标准及地方配套资金要求
(一)建设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重点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投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新安装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包含采样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单元以及站房、排污口规范等辅助单元)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原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但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加装其它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加装部分总投资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上述建设资金的补助,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套,废气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7万元/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不得超过25万/套,重金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补助不得超过50万/套。
(二)运行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运营单位,按照科学管理、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每年最高按照实际运营合同总金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实际运营合同总金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
2.综合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根据综合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金额,按照综合考核得分比乘以实际运营合同总金额的40%给予补助。
3.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在运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地方配套资金要求
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配套资金。
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纳入杭州市本级排污费收缴使用范围的单位,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按上述标准由市
和有关区、县(市)各承担50%。
五、补助程序
按照“先建设、后补助”和“先运营、后补助”的模式,根据环保部门的验收情况和考核结果,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助申请
满足补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2)各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的通知;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设计方案、工程决算资料或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须提供发票);
(5)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6)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合同和视频运营合同复印件。
2.申请运行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资质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3)负责运营站点的运营合同;
(4)负责运营站点和运营费用汇总清单并加盖公章(表式附后);
(5)环保部门公布综合考核结果的文件。
(二)材料审核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的单位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审核后,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
(三)资金拨付
各运营单位和市本级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在接到杭州市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批复后,向市环保局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国库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区、县(市)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应程序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市环保、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对项目实施督促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七、补充事项
纳入补助范围的运营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运行费用时须扣除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补助比例后收取运行费用,同时应在运营合同中予以明确。
(如市级财政补助20%,区(县、市)财政补助20%,则运营单位只能向委托单位收取实际运营合同金额的60%)。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原《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杭环发〔2007〕106号、杭财
基〔2007〕3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批表
2、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资金补助申请运维站点及费用汇总情况
附件1: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环保、财政各二份
附件2: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资金补助申请运维站点及费用汇总情况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填写“所在地”时,运营单位请填写运营业务所在地。
2.填写“项目概述”时,申请建设资金补助的单位,对照补助申请条件,填写项目由来、建设内容、建设情况和运维情况等;申请运行资金补助的单位,对照补助申请条件,填写本单位运维资质、运维能力以及运维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运维站点总数、考核情况等)。
3.填写“项目验收情况”时,运营单位不需要填写此项内容。
4.填写附件2中“类别”时,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重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