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销售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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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销售补贴方案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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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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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销售补贴方案
蔬菜销售补贴方案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
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本店铺整理的蔬菜销售补贴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蔬菜销售补贴方案1
为做好新冠疫情期间滕州市蔬菜产销工作,鼓励和扶持蔬菜外销,切实解决当前蔬菜销售难题,结合当前我市蔬菜产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补贴原则:按照“一事一补,专款专用”的原则,蔬菜外销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外销蔬菜实际发生物流运输费用支出的经营主体。
(二)补贴条件:申请补贴的农产品销售主体必须是在滕州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经营主体(营销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销服务组织等),且无偷漏税、诈骗等不良征信记录;
二、补贴时间和种类
(一)补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截止20XX年11月30日。
(二)蔬菜外销运输补贴品种:大白菜、萝卜、菜花、茄子。
三、补贴标准
蔬菜经营主体在滕州辖区内收购当季蔬菜,销往滕州市外市场并
完成销售的,按每吨50元给予补贴。
当季蔬菜地头市场收购价回升至正常水平并保持稳定时,有关部门有权停止实施运费补贴政策。
(注:滕州辖区外收购过境运输蔬菜产品不得申请补助)。
四、补贴流程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复印件;
2.购销合同、货款结算凭证、物流运输单及到货证明等可证明农产品销售实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3.运输合同、运输农产品票据等可证明农产品运输费用的复印件;
蔬菜销售单位(企业、合作社、中介组织等)填写《2022 年滕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当季蔬菜外销补贴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提交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街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经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统一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二)补贴审核审批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收集整理符合条件的蔬菜销售主体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初审,会同市财政局对蔬菜销售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会审,会审同意后将拟申请补贴的对象、金额在当地政府对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计划(含会审情况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并及时形成本市补贴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及时将补贴
资金拨付到各相关单位银行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和全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蔬菜外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确保滕州市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助力打赢新冠疫情阻击战和保障菜篮子供应的具体行动和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采购补贴及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二)做好产销服务工作。
各镇街和各部门要加强与经销商的协调和沟通,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产销对接工作,加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服务对接,争取更多经销商参与滕州蔬菜外销,加快蔬菜流通,降低疫情影响。
(三)发布产销信息。
各有关镇街要及时了解掌握蔬菜种植面积、产量、采摘时间等生产情况,加强蔬菜供求形势、价格变化日常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供求信息,组织力量做好外销蔬菜的检测工作,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
(四)严格审核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各镇街要严格核实经销商收购销售蔬菜的数量等真实信息,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外销蔬菜补贴审核监督,严禁套取财政补贴,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对申报主体、审核单位弄虚作假及审核不严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行为按照套取疫情防控资金相关规定,对申报主体、审核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有效安全。
蔬菜销售补贴方案2
为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让百姓吃上“放心菜、便宜菜”,提高我市国企主导平价菜销量市场份额,确保我市“15+N”种基本蔬菜平均价格下降0.5元/500克,其他蔬菜品种平均价格稳中有降,根据《东方市20XX 年平价蔬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XX〕4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年度目标。
确保国企主导平价菜销量市场份额占比15%以上,确保“15+N”种基本蔬菜平均价格下降0.5元/500克,其他蔬菜品种平均价格稳中有降。
(二)季度目标。
国企主导平价菜销量市场份额比例第三季度达15%、第四季度达15%以上。
我市“15+N”种基本蔬菜每个季度均价与20XX年同比下降0.5元/500克,其他蔬菜品种价格稳中有降。
二、价格调控品种
(一)“15+N”种基本蔬菜。
15种基本蔬菜:芹菜(西芹)、油菜(上海青)、黄瓜、萝卜(白萝卜)、茄子、西红柿、豆角(长豆角)、土豆、胡萝卜、青椒、尖椒、圆白菜、韭菜、大白菜、蒜苔。
我市指定“N”种基本蔬菜:地瓜叶、生菜;共17种基本蔬菜。
(二)其他蔬菜品种。
菜心、空心菜、小白菜、芥菜、苦瓜等。
三、价格调控定价原则
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年全年蔬菜价格及当日海口江楠批发市
场批发价格、我市批发市场价格及农贸市场价格,结合我市年度菜价目标任务,于每日下午制定完成次日的政府倡议价,并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发布,同时发送市平价蔬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通过后台推送至电子秤上。
四、补贴和奖励的标准、条件
(一)补贴条件。
自愿按照政府倡议价销售蔬菜,购买平价蔬菜零售保险,铺设电子秤且销售蔬菜符合质量、菜品标准要求的全市范围内蔬菜销售摊位、专区。
(二)摊位补贴标准。
每月给予500元/摊位(专区)的摊位补贴(含摊位费、水电费、卫生费等)。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摊位(专区)日均蔬菜销量达200斤(含200斤)以上的,每月给予300元的销售奖励;日均蔬菜销量达100斤(含100斤)以上200斤以下的,每月给予200元的销售奖励。
五、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退出机制,取消摊位、专区的奖励和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
(一)因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销售农产品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处的;
(二)没有履行摊位、专区义务与责任的;
(三)将政府提供的资源转租或变相转租的;
(四)不配合或服从市场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时
被处罚的;
(五)虚假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六)存在违规经营,不诚信经营、哄抬物价,造成“菜篮子”工程建设不良影响的。
六、原有平价网点处置办法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我市原有的6家(佳佳福超市、海润超市、海润超市龙珠店、山海湾超市、宝真农贸市场、第三农贸市场)等平价菜专区、商店,仍按原来的补贴办法进行补贴,不再额外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的.相关补贴和奖励。
七、资金保障和拨付流程
市财政部门负责调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保供惠民平价蔬菜奖励和补贴;市商务局每月10日前将通过电子秤后台数据,将上月符合补贴和奖励条件的摊位租金、奖励、进行梳理汇总,并审核后将《东方市保供惠民平价蔬菜摊位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东方市保供惠民平价蔬菜摊位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财政申请资金,于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补贴和奖励的审核发放。
八、责任分工
市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平价菜保供惠民专区的监管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制定相关政府倡议价制度及政府倡议价匡算、发布。
2.负责做好价格监测,参与平价蔬菜保供惠民专区零售价格的标价、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二)市商务局
1.负责做好平价蔬菜零售保险推广和电子秤铺设。
2.负责畅通市场流通渠道,按照市场经济秩序实施管理,按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要求实行管理、整顿。
3.负责对符合补贴和奖励条件的摊位租金、奖励、差价补贴进行梳理汇总。
4.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以合同的形式与平价摊位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承接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市财政局
负责专区补贴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制定我市平价蔬菜零售保险实施方案。
(四)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基地与平价蔬菜专区蔬菜购、销对接管理,蔬菜农药残留检测。
(五)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平价蔬菜专区销售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日常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九、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XX年3月30日止,在本方案印发前,对符合补贴条件和奖励的摊位(专区)可参照执行,并可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完善。
本方案由市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负责解释。
蔬菜销售补贴方案3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农业“百亿产业、十亿企业”龙头引领工程要求,加快培育全县蔬菜(含食用菌)十亿产业,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XX〕11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蔬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抚府字〔20XX〕1号)要求,奖补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实施,切实抓好全县蔬菜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20XX年蔬菜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提出如下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坚持把蔬菜产业打造为省内市场的主要集聚地、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农副产品配给地。
20XX年完成蔬菜播种面积16.3万亩,新增设施蔬菜8000亩,新增“冬闲田”种植蔬菜10000亩。
(二)奖补范围
对全县从事蔬菜种植和集中育苗育种、销售的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经纪人等进行奖补;奖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三)相关标准
20XX年,由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用于蔬菜种植产业发展奖补,具体奖补政策如下:
1.连栋钢架大棚奖补政策。
(1)对于根据《抚州市蔬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统分结合”模式建设的经营主体,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奖补政策执行。
(2)对于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投资新建5亩以上连栋钢架大棚的,除享受农机补贴之外仍可叠加享受我县蔬菜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按4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大棚奖补面积按540平方米折算为1亩计算)。
2.单体双层钢架大棚奖补政策。
对于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投资新建5亩以上单体双层钢架大棚的,按6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大棚奖补面积按540平方米折算为1亩计算)。
3.单体单层钢架大棚奖补政策。
对于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投资新建30亩(含)以上连片单体单层钢架大棚的,且满足规格(宽6m或8m、三纵、四卡、两扇门、2个卷膜器)的按4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不满足规格要求的按3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大棚奖补面积按540平方米折算为1亩计算)。
(1)对于由已搭建几个或十几个棚的若干人员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基地新建连片大棚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新建面积给予奖补。
(2)对于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的,连片大棚面
积在30亩(含)以上的,获得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等资金进行发展蔬菜产业的,经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后,且大棚物化,按自筹资金投入的大棚建设面积给予奖补。
(3)对于原有连片大棚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设施蔬菜基地扩建的,且扩建面积10亩(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扩建面积给予奖补。
(4)对于原有连片大棚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设施蔬菜基地钢架大棚损坏后重新搭建的,且重建面积30亩(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重建面积给予奖补。
4.冷库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对于获得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按上级财政补助政策执行。
对30亩以上连片大棚蔬菜基地,新建冷库50立方米以上仅用于果蔬冷藏保鲜且未获得上级项目建设资金的,按300元/立方米予以新建冷库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获得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等资金的,不再予以奖补。
5.蔬菜规模种植奖补政策。
(1)对往年获得奖补的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和获得“两品一标”的,种植二茬以上按800元/亩予以奖补(若种植一茬按400元/亩予以奖补)。
(2)对往年获得奖补的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仅有自主品牌的,种植二茬以上按500元/亩予以奖补(若种植一茬按250元/亩予以奖补)。
(3)对往年获得奖补的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仅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证或向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绿色产品认证的,种植二茬以上按500元/亩予以奖补(若种植一茬按250元/亩予以奖补);无自主品牌和“两品一标”的不予以奖补。
(4)对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的,种植蔬菜品种在奖补目录之内的,按奖补品种实际面积予以奖补;种植叶菜类(上海青、小白菜、生菜、油麦菜、菠菜、等)、茭白、白莲和食用菌(除羊肚菌外)等蔬菜品种不予以奖补。
(5)为鼓励当年发展蔬菜产业的经营主体,对于今年新增30亩(含)以上连片钢架大棚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当年种植二茬蔬菜(品种符合奖补目录)按20XX元/亩予以奖补,种植一茬按1500元/亩予以奖补。
无自主品牌的,当年种植二茬蔬菜(品种符合奖补目录)按1000元/亩予以奖补,种植一茬按500元/亩予以奖补。
(6)对于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种植多年生蔬菜(芦笋等品种)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和“两品一标”的,当年种植按20XX元/亩予以奖补;次年按1000元/亩予以奖补,第三年按500元/亩予以奖补。
(7)对于种植100亩(含)以上连片露地冬瓜品种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按400元/亩予以奖补;无自主品牌的,按200元/亩予以奖补。
对于种植100亩(含)以上连片露地槟榔芋、茭白、紫薯、藠头蔬菜品种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按300元/亩予以奖补;无自主品牌的,按150元/亩予以奖补。
露地种植多类品种,只奖补一类,
品种就高不就低。
(8)对于连片100亩(含)以上“冬闲田”种植西兰花的,按200元/亩予以奖补。
(9)露地和“冬闲田”种植品种密度必须达到:冬瓜600-620株/亩,槟榔芋1400-1500株/亩,紫薯3200-3500株/亩,茭白1500-1700株/亩,藠头6000-7000株/亩,西兰花2600-3000株/亩;未达到相应密度的不予以奖补。
6.蔬菜育苗育种奖补政策。
对于具有育苗育种功能的经营主体(除自育自种外)育苗(实生苗)在100万株以上(“冬闲田”西兰花育苗除外)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补,每个经营主体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7.产业风险理赔奖补政策。
县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蔬菜生产和销售风险补贴基金,专项用于蔬菜种植、钢架大棚和价格指数保险;如遇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由受保公司按投保合同予以理赔。
8.产业发展保障奖补政策。
县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蔬菜产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备推广、技术推广培训、产品展示和产品推介、实用技术人才引进、聘请蔬菜种植能人、聘请第三方、总结表彰及工作经费等。
9.金融融资扶持奖补政策。
对种植面积在30亩(含)以上大棚的或100亩(含)以上露地蔬菜的享受“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时,按当年的政策予以贴息。
对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影响力大的龙头公司,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贴息。
10.招大引强产业奖补政策。
如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来崇,从事蔬菜育苗育种、试验、示范推广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奖补。
(四)奖补程序
奖补流程包括:技术服务、申请验收、核实公示等流程。
具体如下:
1.由经营主体将蔬菜种植品种、规模等告知所在乡(镇)由各乡(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蔬菜基地进行技术指导。
2.在蔬菜生长盛产期,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提出奖补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乡(镇)安排专人现场检查,通知经营主体填写补助申请表和承诺书,经乡(镇)政府审核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汇总相关材料后,聘请第三方对经营主体的种植面积、方式和产品质量等进行复核,根据核实结果拟定给予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并在乡(镇)和媒体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县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审批下达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唐津同志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夏给平同志为副组长,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各乡(镇)等为成员的崇仁县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肖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志高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同时,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强化宣传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深入村组、企业、合作社等地开展政策宣传,并广泛报道典型经验,推介品牌,吸引本土人员回乡种菜创业。
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信息预警预报和蔬菜产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的经营活动,稳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预期。
三是强化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要负责组建专业技术指导队伍,依托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致富带头人、农户等“点对点”的技术培训,并通过驻村摸底、到村宣传、组织菜农参观学习等方式,加强不同地方之间的交流,切实提升蔬菜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监管力度。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蔬菜产业发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县纪委县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等要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同时,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奖补资金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套报或多报奖补资金的,一律追回奖补款,并视情节严重处以奖补款的1-3倍罚款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蔬菜销售补贴方案4
屯昌出台《屯昌县平价菜销售网点摊位费补贴方案》,通过摊位费补贴的形式,引导县内蔬菜超市摊位、农贸市场蔬菜摊位等蔬菜销售网点销售平价菜,提高我县平价菜销售量及蔬菜零售保险出单量,扩大平价菜市场占比。
一、补贴对象:
全县农贸市场内销售平价菜且已购买平价菜零售保险的蔬菜零售摊位经营者。
二、补贴时间:
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
三、补贴条件:
每月平均每天使用指定电子秤销售“15+N”种蔬菜150斤及以上。
四、补贴标准:
200元/月/摊位。
五、补贴发放方式:
经核定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六、申请程序:
1.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没有营业执照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各两份,平价蔬菜零售保险单及承保方提供的蔬菜月销售量清单各两份,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填写屯昌县平价菜销售网点摊位费补贴申请表进行申请。
申请人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当月摊位补贴申请表(申请表可点击相关稿件中通知原文进行查阅和下载)填写及材料递交;逾期申请,须递交书面说明解释延迟原因;当月补贴申请相关材料须在次月内递交,不受理跨月申请。
2.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若缺少材料须当面告知申请者补充;若不符合申请条件须当面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3.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初核后的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将资金用款计划下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相应补贴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若审核不通过,县财政局须将复核意见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蔬菜销售补贴方案5
为贯彻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加强常年“菜篮子”建设工作,提高本地蔬菜生产供应能力和自给率,保障蔬菜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根据《海南省20XX年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工作方案》(琼府办函〔20XX〕140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研究部署“菜篮子”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作用,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通过政府补贴,调动全市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市夏秋季蔬菜正常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充足,稳定蔬菜产品价格。
二、补贴范围、对象、品种、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范围。
按照先种后补的原则,全市夏秋季(5-10月)种植规定品种并供应本地市场的进行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符合常年种植条件的田洋连片种植蔬菜1亩(含)以上(一户或多户)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
承包土地种植的,应补贴蔬菜种植者,不得变相补贴发包方。
(三)补贴品种。
叶菜类(地瓜叶除外)、豆瓜类、茄果类、椒类等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