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9民终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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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9民终468号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湘09民终4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鹏飞张文清毛杰中
【审理法官】蔡鹏飞张文清毛杰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符叔兵;李新田
【当事人】符叔兵李新田
【当事人-个人】符叔兵李新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符叔兵
【被告】李新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符叔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1:07
(2020)湘09民终468号符叔兵与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民终4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叔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田。
审理经过上诉人符叔兵因与被上诉人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符叔兵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68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符叔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蔡鹏飞
审判员张文清
审判员毛杰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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