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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年检工作,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2006﹞158号
【发文日期】2006-08-01
【实施时间】2006-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2006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开展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二、国、地税两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原则上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参与,组成联合年检工作小组,对属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组织全面检查。

三、年检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部署本地区内的年检工作、汇总材料和报送材料。

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材料。

(二)为了避免税务师事务所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重复报送材料,明确由县(区)国税局负责接受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并会同地税局联合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地(市)国税局。

地(市)国税局将年检材料汇总并知会地税局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以其税务登记证来确定其所属的县(区)。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年检。

五、税务师事务所在8月15日之前向县(区)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地(市)税务机关要在9月5日之前将资料报送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

抽查时间为9月6日至9月20日。

六、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报送年检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区)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和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

关联知识:
1.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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