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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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维护、检修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二、隐患排查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
安全检查。

2. 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隐患排查的具体工作。

三、隐患分类与报告
1. 隐患应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2. 发现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重大隐患应同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隐患治理
1. 对排查出的隐患,使用单位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2. 整改方案应包括隐患描述、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

3. 整改过程中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隐患治理责任
1. 使用单位负责人对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的具体实施。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隐患情况。

六、监督检查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使用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培训与教育
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2. 培训内容应包括隐患识别、应急处理、安全操作等。

八、记录与档案
1. 使用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和档案,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

2. 档案应包括隐患排查记录、整改方案、整改结果等。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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