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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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部门、岗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员绩效考核体系中。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台账,记录检查和治理情况,并定期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章安全检查
第一节安全检查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当全面、细致、深入进行,不漏一项、不遗一处。
第九条安全检查应当注重隐患的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隐患。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季度安全检查等。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三)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五)安全设备的完好和使用情况;
(六)安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他们应当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采用现场检查和文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优于文书检查。
第十四条根据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设定整改时间节点,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参与整改。
第二节安全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计划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的组织者应当成立安全检查组,明确检查的目的、任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组应当对被检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被检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并向安全检查组提供整改计划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检单位。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隐患排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隐患排查应当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进行,一次排查不漏一项、不遗一处。
第二十四条隐患排查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并定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隐患排查应当采用综合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隐患排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作业场所的卫生与环境状况;
(二)设备、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设定整改时间节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参与整改。
第二十九条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建立相应的整改台账,记录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
第三十条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紧急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节隐患排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计划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隐患排查的组织者应当成立隐患排查组,明确排查的目的、任务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隐患排查组应当制定排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排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隐患排查组应当对被排查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排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隐患排查组应当在排查结束后,向被排查单位提交排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六条被排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并向隐患排查组提供整改计划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隐患排查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排查单位。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监督
第三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十条其他部门和人员,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和隐患,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节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