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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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11805
【失效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发布部门】a01
【发布日期】1990.07.31
【实施日期】1990.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内法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建设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

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制定党内法规的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按其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有关工作。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党章为依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
(五)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由中央办公厅根据党章和中央指示,在调查研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后汇总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凡需列入翌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计划的制定党内法规的建议,应在当年九月底以前向中央提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提出的制定党内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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