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大通县被征地农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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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大通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大政办[2015]90号
【发布部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大通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任
务的通知
(大政办〔2015〕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3〕218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流程,共同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力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今年有新突破。

现将20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任务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被征地农民是政府实施征收土地、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县国土、财政、农牧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落实、综合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征集养老保险费用。

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县社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移交的被征地农民信息资料应包含的必备项目有:一是参保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户籍性质、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参保日期、个人缴费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二是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各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要按照青政办〔2012〕336号文件规定,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申请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划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和基础性养老保险补贴。

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和经办服务。

县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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