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2
【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49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志强邹凤丹殷莉利
【审理法官】杜志强邹凤丹殷莉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任某
【当事人】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任某
【当事人-个人】郑景进任某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麟翔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韩林广东星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麟翔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韩林广东星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麟翔韩林
【代理律所】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广东星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29日,郑景进写下《借条》,内容“本人郑景进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任某自愿借款26万元整给郑景进,计付利息1万元,合计27万元整。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内容:现双方决定先将此笔借款暂定为6个月支付,如因郑景进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适当延迟支付,但产生的利息由郑景进支付。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郑景进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与任某发展婚外情侣关系,期间,双方发生多笔微信即时通讯及银行金钱转账,郑景进写下了《借条》,原审基于双方的关系、风俗习惯、特定金额的特殊含意,认定部分小额转账为赠与,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认定其他款项为借款,符合情理,本院予以确认。
郑景进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并以此为由请求任某承担部分借款,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6元,由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1:1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06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景进、源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景进无需向任某偿还借款本金2345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为11235元(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源铸公司无需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5000元及利息1676元向任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任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郑景进与任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通过任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郑景进与任某之间的很多转账记录为1314元、888.88元之类具有情感标志意义的金额,故任某对郑景进的转账实际上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二、任某与郑景进、源铸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同,任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不应和郑景进向任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9民终496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景进。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百荔街5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景进,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麟翔,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广东星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0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任某原审诉讼请求:一、郑景进、源铸公司立即偿还任某借款263200元,并向任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款项为止(利息以2632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263200元×4.85%×7个月÷12=74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景进、源铸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郑景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任某偿还借款本金234500元及利息[以234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源铸公司对郑景进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任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任某已预交),由任某负担245元,郑景进负担2435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06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景进、源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景进无需向任某偿还借款本金2345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为11235元(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源铸公司无需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5000元及利息1676元向任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任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郑景进与任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通过任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郑景进与任某之间的很多转账记录为1314元、888.88元之类具有情感标志意义的金额,故任某对郑景进的转账实际上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二、任某与郑景进、源铸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同,任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不应和郑景进向任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任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郑景进、源铸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郑景进、源铸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表格,拟证明郑景进、源铸公司尚欠任某209500元。
任某对此质证认为:不予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郑景进、源铸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制作,与事情不符,郑景进与任某不存在恋爱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
任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拟证明郑景进向任某借款260000元,并同意支付10000元利息。
郑景进、源铸公司对此质证认为: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借条虽系郑景进与任某签署,但实际出借金额仍需相应的转账记录、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该借条不能证明其出借金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29日,郑景进写下《借条》,内容“本人郑景进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任某自愿借款26万元整给郑景进,计付利息1万元,合计27万元整。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内容:现双方决定先将此笔
借款暂定为6个月支付,如因郑景进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适当延迟支付,但产生的利息由郑景进支付。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郑景进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与任某发展婚外情侣关系,期间,双方发生多笔微信即时通讯及银行金钱转账,郑景进写下了《借条》,原审基于双方的关系、风俗习惯、特定金额的特殊含意,认定部分小额转账为赠与,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认定其他款项为借款,符合情理,本院予以确认。
郑景进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并以此为由请求任某承担部分借款,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6元,由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杜志强
审判员邹凤丹
审判员殷莉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雪然
朱贺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