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观义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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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观义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观义工的管理,提高道观服务质量,保障义工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观义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道观从事志愿服务的义工,包括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义工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管理,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多元化参与,构建道观、义工、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共治机制。
第四条道观义工应当严格遵守志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义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道观和社会的利益。
第五条道观义工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个人专长,为社区发展和居民福祉做出贡献。
第六条道观义工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谋取私利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道观义工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不得损害道观声誉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道观义工应当保护环境资源,文明出行,文明用餐,倡导节约资源和环保理念。
第九条道观义工应当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志愿服务团队的利益。
第十条道观义工应当保守志愿活动中得知的个人信息和道观相关内部信息,不得将这些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道观义工应当接受道观和社区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道观义工管理由道观相关部门负责,在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十三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成立由道观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落实义工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前一年的工作,制定当年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十五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义工队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义工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十六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队伍奖惩机制,及时对优秀的义工进行表彰,对违规的义工进行处理。
第三章招募管理
第十七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招募义工的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招募工作。
第十八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义工招募宣传活动,扩大义工队伍规模。
第十九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核义工报名材料,确保义工的身份真实和资格合法。
第二十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已加入的义工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保持义工队伍的活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义工信息,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义工服务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提高义工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新入队的义工进行入职培训,使其了解道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义工业务培训,包括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效果。
第二十六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参加培训的义工进行记录和考核,对成绩合格者进行奖励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项目库,确保义工有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可供选择。
第二十八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义工有关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确保义工参与的服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道观义工服务工作制度,对义工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十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义工参与的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优秀的义工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违反义工管理制度的义工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者开除等措施。
第六章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工权益保障机制,保护义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义工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工保险制度,确保义工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个人安全。
第三十六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为义工提供义工证和服务记录,并定期更新。
第七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管理制度,对义工进行日常行为和服务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十八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义工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九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考勤管理制度,对义工的出勤和服务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四十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工奖惩管理制度,对义工的表现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道观义工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道观义工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义工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适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道观义工管理制度对义工具有的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也适用。
以上所述为《道观义工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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