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项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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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项目须知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海国税发[2004]387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发生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免税的项目,应在发生免税销售收入前将免征增值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所备案。
凡纳税人发生下列免税项目的,即可在此下载下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下载附件一)一式两份,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
纳税人应及时将已填写好的《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和按规定附送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到第八税务所,以便于及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将上一年度全年免税情况填制《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XX年度免征增值税情况统计表》(下载附件二)一式两份,上报第八税务所。
注意事项
企业需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增值税免税备案项目及附送资料:
一、饲料产品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规定: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
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分别按照饲料生产企业或者饲料经营企业附送资料报送。
1、饲料生产企业附送以下资料:
(1)与纳税人名称相符的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
(2)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符的《检验结果报告》复印件;
(3)对于销售的饲养同一种动物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种饲料,只需提供一份检测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饲料经营企业附送以下资料:
(1)与纳税人名称相符的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
(2)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3)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持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4)购入的饲料产品,不能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5)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6)经营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发票复印件作为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按产品的明细品种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包括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1、种植业。
如:原粮、籽棉、各种油料作物、水果、果用瓜、干果、蔬菜等。
2、养殖业。
如:禽蛋、原奶、禽畜,包括宰杀后未净膛出售的禽类、畜类产品,蜂蜜、蜂蜡等。
3、牧业。
如:牛、羊及羊毛、生皮等。
4、林业。
如:原木、苗木、药材(指直接采集、种植后的药原料)等。
5、水产品。
如:各种水产品,包括水库池塘、水箱养鱼和其它水产品以及捕捞后直接冷冻出售的水产品。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生产场地证明复印件或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农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按产品的明细品种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三、避孕药品及用具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避孕药品及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四、古旧图书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区级以上文化委员会核发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海关免征关税、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六、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海关免征关税、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七、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海关免征关税、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相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按产品的明细品种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九、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海关免征关税、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十、农业生产资料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氨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合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沙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按照免征的项目附送以下资料:
1、化肥。
市级以上农业局核发的《xx市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种子。
区级以上农村工作委员会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或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种苗。
区级以上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农药。
农业部核发《农药正式或(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5、农机。
市级以上农业局核发的《xx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按产品的明细品种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假肢、轮椅、矫形器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文件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电影拷贝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务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附送以
下资料:
1、国务院批准成立批复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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