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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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3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莉萍胡爱玲王蒙蒙
【审理法官】陈莉萍胡爱玲王蒙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
【当事人】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
【当事人-公司】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予受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进行诉讼"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虽然系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但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权益。
因此,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以其名誉被损害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原审以只有涉及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才享有诉权为由对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平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6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8:5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上诉人系特别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31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平阳县鳌
江镇昆玉华府。
负责人:李正宣,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6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上诉人系特别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进行诉讼"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虽然系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但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权益。
因此,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会以其名誉被损害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原审以只有涉及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才享有诉权为由对鳌江镇昆玉华府业主委员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平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6民初4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莉萍
审判员胡爱玲
审判员王蒙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郑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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