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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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意见建设文化博览城是扬州世界名城建设的创新之举、特色之举、惠民之举,在传承历史文化,培育城市精神,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城市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好《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规划纲要(2006—2020)》,加快文化博览城建设,加强已建场所的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文化博览场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依托扬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到2015年,市区建成10 0个左右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受众面广的文博场所,打造扬州文化特色精品,形成扬州文博特色品牌,不断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物、生态、旅游、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公益性、参与性和持续性原则。

1、公益性原则。

文博场所的建设、管理和利用要以社会效益为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带动文化产业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多渠道办馆。

非营利性的文博场所建设列入民生支出,由政府负责投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理与利用。

文博场所应普遍实现对市民和游客的免费开放。

2、参与性原则。

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和利用要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面向社会,服务公众,吸引广大市民和游客参与体验,让文博场所成为传承扬州文化的主阵地,成为提升城市品质和市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要把追求受众面扩大作为重要目标,突出各自主题,做深各自内涵,让市民和游客真心喜爱、自觉走进。

3、持续性原则。

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和利用要与文化遗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文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保护为前提,对文物做到最小干预。

二、重点工作
(一)围绕规划目标,坚持建设与提升并举,推进文博城建设。

围绕文化博览城建设工作的既定目标,坚持建设与提升并举,加快推进文化博览城建设。

合理整合和利用文化遗产资源,新建一批高品质的文博场所。

同时,完善并提升已建成的文化博览项目的功能,进一步做优做强,使其特色更特,优势更优,成为展示扬州历史文化、人文精神、民俗风情的窗口,精心打造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博城品牌。

(二)实施分类管理,特色发展,建立文博场所运行管理新机制。

对已建成的文博场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历史和现代人文类、古宅遗址类、民族宗教文化类、民间收藏展示类等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1、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实行展销结合,实现产业化运作。

对这类文博场所,由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给予优惠条件和政策扶持。

推进由企业实施自主经营管理,逐步实现市场化和产业化。

2、历史和现代人文类:坚持政府主导,创新管理机制。

此类场所要坚持公益性为主的定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符合时代精神、弘扬时代主旋律、内容与形式推陈出新的展览活动,进一步强化社会教育功能和文化渗透功能。

这类场所主要由政府负责场所建设,相关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要积极探索理事会管理下的博物馆管理机制和大馆带小馆、名馆带小馆的连锁管理办法。

3、古宅遗址类:加强保护利用,探寻平衡发展。

此类文物建筑和遗址坚持“以保护为前提,以文化价值优先,以服务公众为目的,尊重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的原则,禁止设立私人会所,不允许再利用时仅为私人或个别单位服务。

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实现保护与利用双赢。

同时,积极实施立碑或挂牌保护,通过多种形式解读其文化内涵,充分展示扬州的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质。

4、民族宗教文化类:加强交流,实现自我优化提升。

充分挖掘宗教文化内涵,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依托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强化旅游和传统文化展示功能,实现宗教文化场所内涵和功能的自我完善提升。

5、民间收藏展示类:规范管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运作。

进一步探索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古建筑等兴办收藏展示类的文博场所,支持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等。

建立、完善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参与建设和管理。

(三)探索文旅结合,整体推介,提高文博场所受众面和影响力
1、推进数字化博物馆建设。

实施数字化博物馆建设工程,重点推进历史和现代人文类、古宅遗址类等国有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

要指导各类博物馆加强服务网站建设,逐步实现“一馆一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扬州文化博览馆群”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传播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便民服务,加强宣传推介,弘扬地方历史文化,服务群众文化生活。

2、拓展文博旅游。

将近百个文博场所串成若干主题参观线路,开辟扬州八怪文化游、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游、扬州古巷游、扬州古宅游、运河文化游、古城遗址游、宗教文化游、戏曲文化游、扬州淘宝游等文博精品线路,形成扬州城市旅游特色。

市旅游部门负责线路推介,纳入扬州城市旅游推广计划,提升我市旅游的文化含金量,形成城市文化特色旅游。

各文博场所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场所对外开放。

3、打造文博场所特色服务品牌。

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公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阵地作用,根据文博场所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需求,共同研究开展馆群联动的特色文博主题活动。

引导更多青少年积极参与文博活动,积极开展“文博直通车”、“博物馆之夏”活动,使之成为品牌。

进一步壮大扬州文博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发挥博物馆之友作用,加强与民间藏友的联系。

鼓励各类博物馆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文化旅游、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和其他公益服务,打造特色品牌,提升文博馆群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强化宣传推介。

文博场所要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举办展览、展示、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博场所及文物的丰富内涵。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文博场所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文博场所在推动社会发展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加深全社会公众对博物馆事业的了解、参与和关注。

三、保障机制
(一)转变领导机构职能。

将“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领导小组”更名为“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文博城领导小组”),工作重点由场所建设向文博城项目规划利用、运行管理转移。

加强对文化博览城建设和利用中的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重点是引领建设和利用方向,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督查项目建设情况。

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博城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

(二)创新运行管理模式。

积极扶持各类民办博物馆、行业文博场所的建立,探索理事会(董事会)机制,吸引社会法人、专家学者、当地居民参与文博场馆的管理运行。

充分发挥扬州市博物馆协会作用,按照民主协商和行业自律原则,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内协调会员单位关系,对外促进与其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文博城领导小组要依托博协和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文博单位在文物收藏、保护、交流、研究、宣传、人才培养、业务培训、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联动开展文化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事宜和重大活动。

(三)强化运行利用绩效考核评估。

制定扬州文博场所运行利用评估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场所管理、运行水平。

通过绩效考核评估,促进文博场所做好文物利用开放,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从而形成文物合理利用的推广、借鉴模式。

文博场所的管理利用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立足实际,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保护职责。

(四)出台鼓励扶持政策。

健全以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建立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利用扶持基金。

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扶持经费使用考评。

提倡勤俭办馆,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博物馆。

制定出台鼓励文博场所经营文化产业的激励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税收部门要对文博场所的经营活动给予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对公益性文博场所创收制定积极的鼓励性措施,明确收益分成办法和使用途径,文化产业创收增量部分适当留存或返还人文类文博单位,用于支持和发展文化产业。

要探索博物馆之间人才、技术、资源的支持和共享机制,合作开展人员业务培训,文化产品开发、销售,在各自场所内设立特色文博旅游纪念品销售点等。

(五)发展壮大文博志愿服务。

建立扬州市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安排文博志愿者发展工作。

制定文博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吸引退休的老教师、机关公务员、文化工作者、文博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等加盟志愿者队伍。

引导、支持志愿服务工作,设置多种服务岗位,统一服饰和标识,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建立博物馆志愿者长效管理机制,将志愿者服务范围扩大到市区所有文博场所,实现只要有博物馆(纪念馆)就有志愿者身影的目标。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相关县(市、区)、相关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扬州市文博场所运行利用评估管理办法;
2、扬州市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利用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3、扬州市文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附件1:
扬州市文博场所运行利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化博览场所管理,提高场所开放率和利用率,突出个性特色,提升场所运行活力,促进文化博览城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扬州文博场所评估采用共性评估与个性评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场所社会参与度高、受众面广的评估导向。

第三条评估对象为已建成并对外开放的扬州市文化博览场所。

第四条评估采用专业评估与群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志愿者、参观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文博城办公室组织,评估细则委托扬州市博物馆协会制定。

第二章共性评估
第六条共性评估的重点为各文博场所的受众面、公众参与度及开放度。

第七条文博场所应制定年度宣传推广计划,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

要有从事或兼职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并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文博场所要挖掘自身特色历史文化内涵,或利用民间文博资源,以举办展览、展示、专题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开展符合时代要求、体现扬州城市特质的社区文化服务公益活动;要定期布展、及时更新、不断丰富提升陈展内容。

第九条各文博场所须保证开放的天数和时间,确保场馆正常对外开放。

第十条各文博场所的评估重点突出社会参与度及知名度,场所须保持一定的年参观人数,并持续增长,各场所的达标参观人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文博场所要完善服务设备设施,健全对外服务规章制度,畅通观众意见反馈渠道,不断提升管理和对外服务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文博场所要广泛吸收社会志愿力量,发展文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文博事业社会公众参与度。

第三章个性评估
第十三条个性评估是在对所有文博场所分类的基础上,按照类别特点、发展侧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评估。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文博场所要重点发展文博产业,保障一定数量的年销售收入并持续增长。

兼顾社会效益,实现文博产业与事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历史和现代人文类文博场所要侧重文化宣传、社会教育功能的发挥。

重点评估场所参观人数、举办展览、开展社会活动的次数及效果。

第十六条古宅遗址类文博场所要侧重评估建筑、遗址文化内涵的挖掘程度及文物本体保护情况,重点评估场所参观人数、群众评价及自我完善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类文博场所重点评估场所宗教文化内涵挖掘及宗教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民间收藏展示类文博场所重点评估场所吸收利用民资情况、影响力和受众面。

第四章评估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每年对文博场所运行利用情况评估一次,在共性评估达标的基础上,在类别内突出个性进行类别内评比。

共性评估不达标的不再参加评比,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对在运行利用评估中名列前茅的文博场所,将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补贴经费从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利用扶持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博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扬州市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利用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规划纲要(2006—2020)》(扬府发[2007]6号)加大对文博城建设管理和利用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发展文博事业,决定设立扬州市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利用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

为规范扶持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建立扬州市文博场所建设管理利用扶持基金专户,扶持基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扬州市财政局对扶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接受捐赠人对各文博场所的捐赠资金,并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文博场所捐赠财产。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文博场所根据捐赠人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文博场所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五条捐赠人向文博场所捐赠财产,其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扶持基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扶持基金在文博城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文博城办公室共同管理。

文博城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扶持基金的支持方向,确定扶持基金投入项目及补助标准。

文博城办公室负责具体项目审核、实行绩效评估、资金扎口申请等,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基金的预算、资金拨付与监管。

扶持基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意见》精神的文博城建设项目:
(一)已建成并对外开放文博场所运行利用评估奖励;
(二)扬州文博志愿者工作开展的必要的经费补贴;
(三)民办博物馆扶持补贴。

捐赠人提出合理定向捐赠的,尊重其意向。

第九条扶持基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差旅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经常性支出,以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非文博城建设项目的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扶持基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列入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项目内文博场所新建、改造、提升需要扶持基金给予经费支持的,由文博城办公室按文博城建设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已建成并对外开放文博场所的运行评估利用奖励,由文博城办公室、市博物馆协会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对符合扶持基金奖励的文博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复审意见。

根据专家复审意见,由文博城办公室、市博协组织审核并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结果公示七天。

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文博城办公室、市博物馆协会组织审查。

经调查异议属实的,终止申报程序,退回申请材料,当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异议无效或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应程序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扬州文博志愿者工作经费补贴,由扬州市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文博城办公室审核后批准拨付。

第十四条民办博物馆扶持补贴由民办博物馆提出申请,按《扬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文博城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申请单位的跟踪检查,并实施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获得基金扶持的文博场所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管理和运作,向文博城办公室、市博物馆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业务报告。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扶持基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止扶持基金拨款、收回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扶持基金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扶持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文博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扬州文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志愿服务美德,充分发挥社会志愿力量,全面提升扬州文化博览场所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博志愿者”是指出于个人自由意志,非基于个人义务或法律责任,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于扬州各文化博览场所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文博志愿者志愿服务范围为扬州市区各文化博览场所。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不包括单纯、偶发和基于家庭或友谊原因而产生的志愿服务行为。

第四条各文博场所要积极推行志愿服务制度,提高志愿服务在场所运行管理中的参与度、贡献度。

鼓励、引导大、中学生和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文博场所志愿服务,将参加志愿活动情况记入个人记录中,可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成立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文博志愿服务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统筹全市文博志愿者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倡导及申诉等工作;
(三)整合规划、研究、协调及开拓文博场所服务资源,创新服务项目,统筹志愿服务工作;
(四)开展文博志愿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五)定期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全市文博志愿服务年度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志愿者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章志愿者登记、注册
第六条文博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爱文物博物馆事业;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未成年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五)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 小时。

第七条各文博场所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报送下一年度志愿服务需求计划。

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统一发布文博志愿者招募公告。

第八条志愿服务申请者须按要求填写《文博志愿者申请表》,由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九条初审通过后,志愿服务申请者须参加由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岗前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文博志愿者证书。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
第十条志愿服务运用单位负责记录志愿者服务信息,于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汇总报扬州市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运用单位须确保报送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市文博志愿者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管理每一位志愿者服务时间、地点、岗位等信息。

第十三条文博志愿者志愿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导览讲解、信息咨询、文博研究、后勤服务、文物修复、陈展设计、活动策划等类型。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可依据服务岗位特殊需求自行组织培训课程。

第四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扬州文博志愿者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岗位的完整信息;
(三)优先参加各文博场所组织的讲座;
(四)对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一视同仁,尊重其自由、尊严、隐私及信仰;
(六)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和卫生保障;
(七)退出文博志愿者资格;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文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文博志愿服务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从事志愿者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标识;
(三)参加志愿服务运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
(四)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维护文博志愿者队伍的形象,不以文博志愿者身份从事未经授权或具有营利性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志愿服务奖惩
第十七条文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对文博志愿者定期评比并给予优秀志愿者以精神奖励,同时按志愿服务的时间实行积分管理,志愿服务1小时积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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