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党武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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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党武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19)陕05民终20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
【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党武娟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党武娟
【当事人-个人】党武娟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梦婕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梦婕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梦婕
【代理律所】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被告】党武娟
【本院观点】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被上诉人党武娟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经济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法院调解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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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被上诉人党武娟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一审时,被上诉人党武娟诉前单方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上诉人党武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被上诉人党武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遂委托本院对党武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因委托的鉴定机构以鉴定要求超出中心技术能力为由,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党武娟单方委托的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并要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被上诉人党武娟残疾赔偿金61620元。
本案二审时,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对被上诉人党武娟的伤残等级再次提出鉴定,本院准许后,陕西军大司法鉴定所对党武娟的伤残等级进行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仍为十级伤残,故本院对于被上诉人党武娟属于十级伤残予以认可,一审法院按照十级伤残判处伤残赔偿金61620元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鉴定费1680元,由上诉
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37: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018年7月23日7时30分许,王浩驾驶陕EWY7某某小型轿车在蒲城县长乐路公园大境小区门口开车门时,与沿长乐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党武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党武娟受伤住院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武娟在蒲城县中医医院和西安市红会医院进行治疗。
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蒲公交认字[2018]第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武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陕EWY7某某号小型轿车系王浩所有,该车在大地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8年8月24日,党武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主持,党武娟与王浩、大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浩赔偿党武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本次事故与王浩应承担的责任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保留党武娟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权;党武娟如二次诉讼产生诉讼费及鉴定费其自愿负担。
一审法院作出(2018)陕0526民初372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后党武娟于2018年11月27日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陕正义司鉴[2018]临鉴字第1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党武娟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2、党武娟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捌仟元;3、党武娟的误工期限为15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
被告大地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党武娟构成十级伤残不予认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其中心技术能力为由,将案件退回。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陕05鉴字第235号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申请鉴定一案退卷的函,将本案鉴定材料退回,本次鉴定程序终结。
另查明,肇事车辆陕EWY7某某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公司所投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剩余限额为9795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党武娟主张其残疾赔偿金应依据鉴定意见书所确认的伤残等级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供有证据1,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2,租房合同;证据3,蒲城县晟圻光伏太阳能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及劳动合同书。
大地公司对证据1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在本案审理中,大地公司对于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委托,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其中心技术能力为由将案件退回。
现大地公司继续要求重新鉴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大地公司再次申请重新鉴定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且在本案审理中,大地公司当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但庭后未依法提交书面申请,不能确定其申请具体的鉴定人员身份,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党武娟的伤残等级依据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陕正义司鉴[2018]临鉴字第1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为十级伤残。
证据2租房合同及证据3蒲城县晟圻光伏太阳能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及劳动合同书,大地公司认为党武娟未提供房主的身份证及发放工资的明细表,无法确定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党武娟主张残疾赔偿金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予认可。
对于党武娟提供的证据2,经一审法院庭后与房东张海龙核实,张海龙陈述党武娟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事发前一直在蒲城县城关镇祥塬菜市场南门口其家(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八组82号)三楼租房属实,水电费、房租是以现金方式交纳,其未向党武娟出具收款收据等凭证。
同时根据2011年蒲城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相关文件,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农村居民已依政策整体转为城镇居民,故能够认定党武娟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存在;证据3,党武娟虽未提供相关工资明细表,不能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但能够证明其事发前在蒲城县晟圻光伏太阳能安装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的事实存在。
故对于党武娟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
以计算,对于大地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王浩驾驶车辆与党武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党武娟受伤并致残,因王浩驾驶的车辆在大地公司投有交强险,党武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已经经一审法院调解予以赔偿,党武娟现主张其残疾赔偿金61620元,符合相关规定,大地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剩余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件受理费,党武娟表示自愿负担,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判决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武娟残疾赔偿金6162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党武娟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被上诉人党武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对其重新鉴定予以准许,并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陕西军大司法鉴定所受到委托后于2020年6月18日对党武娟的伤残等级作出陕军大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党武娟左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
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大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对被上诉人十级残疾损失61620元承担赔偿责任请求;2、判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1、一审期间重新鉴定申请因超出鉴定技术能力范围被退回,法院采取有异议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存在程序违法。
本案一审原告党武娟于2018
年11月27日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在2018年12月5日作出陕正义司鉴[2018]临鉴字第1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党武娟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上诉人对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向一审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其中心技术能力为由将案件退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陕05鉴字第235号退卷函,将关于上诉人申请鉴定一案鉴定材料退回。
一审法院判决直接依据有异议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依此作出的判决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有失客观公允。
2、重新鉴定的启动明确说明原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未重新委托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该规定,上诉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另行委托的超出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能力的鉴定申请,法院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剥夺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应当通过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3、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不等于其他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能力,…审法院没有另行委托鉴定,存在程序错误。
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以超出其鉴定技术能力退卷,并不等于其他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能力,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能力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却没有另行委托鉴定,违反民诉法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党武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民终20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婕,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武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刚,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武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婕,被上诉人党武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大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对被上诉人十级残疾损失61620元承担赔偿责任请求;2、判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1、一审期间重新鉴定申请因超出鉴定技术能力范围被退回,法院采取有异议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存在程序违法。
本案一审原告党武娟于2018年11月27日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在2018年12月5日作出陕正义司鉴[2018]临鉴字第1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党武娟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上诉人
对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向一审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其中心技术能力为由将案件退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陕05鉴字第235号退卷函,将关于上诉人申请鉴定一案鉴定材料退回。
一审法院判决直接依据有异议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依此作出的判决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有失客观公允。
2、重新鉴定的启动明确说明原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未重新委托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该规定,上诉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另行委托的超出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能力的鉴定申请,法院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剥夺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应当通过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3、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不等于其他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能力,…审法院没有另行委托鉴定,存在程序错误。
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以超出其鉴定技术能力退卷,并不等于其他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能力,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能力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却没有另行委托鉴定,违反民诉法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党武娟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一审在庭审中,上诉人提出要求继续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8条,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出鉴定申请,公正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其技术能力为由退卷,未作鉴定,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陕05鉴字第235号的退卷的函,依据此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提出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驳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
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但庭后未依法提交书面的申请,故一审法院采用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作为上诉人在一审时,当庭提出质证,通过质证或者重新质证解决,但是庭后未提交书面的申请,所以人民法院对其鉴定申请没有准许也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诉称党武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大地公司赔偿党武娟残疾赔偿金61620元;2.诉讼费由大地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23日7时30分许,王浩驾驶陕EWY7某某小型轿车在蒲城县长乐路公园大境小区门口开车门时,与沿长乐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党武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党武娟受伤住院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武娟即被送往蒲城县中医医院救治,后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经诊断为:左桡骨颈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术后;左肘关节内侧副韧带尺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左侧桡神经损伤。
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蒲公交认字[2018]第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武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8月24日,党武娟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党武娟与王浩、大地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大地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党武娟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3200元、交通费850元、车辆损失170元,共计22220元;王浩赔偿党武娟下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0204元。
并约定党武娟保留对大地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权。
该调解内容当事人均已履行。
2018年11月25日,党武娟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党武娟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后党武娟到大地公司索赔残疾赔偿金遭拒,为维护党武娟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
以确认。
2018年7月23日7时30分许,王浩驾驶陕EWY7某某小型轿车在蒲城县长乐路公园大境小区门口开车门时,与沿长乐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党武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党武娟受伤住院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武娟在蒲城县中医医院和西安市红会医院进行治疗。
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蒲公交认字[2018]第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武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陕EWY7某某号小型轿车系王浩所有,该车在大地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8年8月24日,党武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主持,党武娟与王浩、大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浩赔偿党武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本次事故与王浩应承担的责任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保留党武娟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权;党武娟如二次诉讼产生诉讼费及鉴定费其自愿负担。
一审法院作出(2018)陕0526民初372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后党武娟于2018年11月27日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陕正义司鉴[2018]临鉴字第1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党武娟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2、党武娟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捌仟元;3、党武娟的误工期限为15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
被告大地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党武娟构成十级伤残不予认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其中心技术能力为由,将案件退回。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陕05鉴字第235号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申请鉴定一案退卷的函,将本案鉴定材料退回,本次鉴定程序终结。
另查明,肇事车辆陕EWY7某某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公司所投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