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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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0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57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虎成张立宁毕威
【审理法官】彭虎成张立宁毕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柴某;李某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柴某李某
【当事人-个人】柴某李某
【当事人-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
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5:32:51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57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4层1,2户。

负责人:陈汉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淑霞,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柴某、被上诉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彭虎成
审判员张立宁
审判员毕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蕴晓
书记员石晶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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