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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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规定
一、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及教育教学经验交流
会,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

二、外出学习分两种情况:一是教师个人提出短期培训学习或
参加学术会议要求;二是院(系)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派
出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对于第一种情况,需要由教师个人向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同意后,上报至院教学院长处,经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学习。

三、外出前,须在院办公室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到教学秘书处
办理好调停课事宜。

四、外出学习教师在学习期间要认真做好记录,领会会议精神。

五、学习结束后要及时到院办公室销假,登记获得的培训证书
成绩;上交带回的各种学习资料(会议安排,照片,会议
资料等)、证书复印件及学习体会等到档案管理员处;该
类材料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六、教师学习结束后一周内要写出学习体会或感受、反思等,
院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要求,在院内安排汇报或交流一
次,以实现资源共享,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七、完成以上事宜后,由院办出具证明、档案管理员签章后方
可报销外出学习的费用。

八、流程如下:
九、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计科院
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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