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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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加快我区
出口退税进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9
【实施日期】200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
改革决定加快我区出口退税进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海关、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加快我区出口退税进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国务院作出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制
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保证了出口退税新机制在我区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
但从上半年的运行情况看,仍存在部分出口企业对新机制的认识不到位,内部管理衔接不好,单证信息回收不齐、提交退税资料不全、出口申报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出口退税进度缓慢,影响了出口退税新机制的顺利运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全面贯彻全国第五次税贸协作会议精神,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促进我区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做出的重要决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
既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利益调整,又关系到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的全局。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