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运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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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运用与监督
摘要:诱惑性侦查是毒品案件常用的侦查手段。

但因法律规定概括、内部审批不严、外部监督不足等原因,导致诱惑性侦查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通过内控外督,进一步规范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运用,提高侦查取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是亟需完善之处。

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监督
毒品犯罪的日益高发,正使毒品犯罪案件成为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封闭性等区别与其他犯罪的特点,造成传统侦查手段无法全面、及时、准确搜集证据,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的直接参与性决定了其可以高效、全面、客观获取证据,因此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不但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利用率也在逐步上升。

一、诱惑侦查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诱惑侦查,又称“特情介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或机会,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引用,无法解决其本身所具有的秘密性和犯罪引入性,因此在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常会存在非议和争论。

(一)存在必要性
1、毒品犯罪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

毒品基于其特性,会对吸食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吸毒者多以群体性聚集的方式吸食或注射易造成疾病的滋生和传染;其次,毒品的摄入会适量影响人的意志,严重者会产生幻觉,诱发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再次,吸食毒品易成瘾、毒品价格高昂,造成众多吸毒者因此家破人亡。

2、毒品犯罪易发难查。

一方面,不论是贩卖、持有或者走私行为,毒品案
件缺乏其他类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报案人员,所涉及或参与人员均是在明知其行
为违法的前提下实施的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的行为;另一方面,毒品犯罪所涉及
证据类型单一,多数案件只能以言辞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客观性证据
多为佐证型证据。

一旦当事人翻供或者言辞证据被排除,便会造成证据链的断裂
或证据系统的崩盘。

3、侦查手段依然相对落后。

伴随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
的加大和打击手段的多元化,毒品犯罪当事人也在采用一些新型犯罪手段,使得
原本隐蔽的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

而我国国土面积大、东西部贫富不均的情况在
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体现便是侦查人员知识和能力体系、科技化侦查设备和设施的
投入使用重大区别。

近年来,相对于原始、传统的证据搜集侦查手段科技化明显,但依然无法与毒品犯罪所需的侦查方法相匹配。

4、诱惑侦查“亲历性”决定其存在必要性。

诱惑侦查将侦查人员列为毒品
犯罪的参与人,直接打破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封闭性,还可全面了解毒品犯罪的
参与人员、犯罪方式、犯罪数量及种类,虽不能完全弥补技术层面侦查手段的缺陷,但为全面、精准的获取证据奠定了基础,也因侦查人员的“亲历性”杜绝了
当事人侥幸思想下的翻供。

“有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拿起诱惑侦查这一
锐利武器同毒品犯罪作斗争,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存在合法性
毒品案件高发难查的特点一直被司法实践所认知。

因此,即使理论界对诱惑
侦查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的运作也存在诸多问题,但诱惑侦查却一直拥有其
合法性的身份。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南宁纪要)肯定特情侦破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另对所涉及
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从量刑方面予以了规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
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纪要)在沿袭
《南宁纪要》会议精神的前提下,对特情介入依旧确立其合法地位。

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则在技术侦查章节以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
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安公安或
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
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至此,诱惑侦查
终于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

二、诱惑侦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如上所述,诱惑侦查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地位的合法性,但目前法律
规定较为笼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也仅针对其目的、主体、
审批、方法予以规定。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非常规侦查手段,在获取司法效果的前
提下,也易侵犯人们之间以及社会整体的信用体系,具有“侦查权紧急避险”的
性质和“不得已性”。

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正以“多用”甚至“滥用”出现在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成为检察监督新的难点。

(一)运用缺乏有效规制
启动具有随意性。

目前我国公安系统依然存在由上而下的考核机制,大至考
核刑事案件打击率、小至考核毒品案件起诉率,这些因素均在一定层面上“迫使”或“诱使”公安机关采用简单、高效的诱惑侦查手段,而对其必要性甚少考虑,
其中不乏明确禁止的犯意引诱型。

实践中,对于具有举报线索涉毒且具有联系方
式的,公安机关一般不对线索的来源、是否存在恶意举报能内容进行审查,缺乏
必要性审查。

(二)实施缺乏有效规划
侦查人员缺乏重视。

诱惑侦查“亲历性”虽可从一定程度加强证据的有效性
和稳定性,但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

部分侦查人员主观认为当场交易、当场抓获,犯罪人员无赖可抵、证据确实可信,不注重侦查活动开展前的部署与规划,无法
应对侦查过程中的突发因素。

在朱某、刘某贩卖毒品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应特
情人员电话之约赶至约定地点还未开始交易时,侦查人员便实施抓捕,在犯罪嫌
疑人矢口否认双方将进行毒品交易、邀约短信内容存在歧义的情况下,案件定罪
量刑存在重大问题。

三、完善诱惑侦查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目前诱惑侦查实施中的诸多问题,应当从审批启动、前期规划、全方位
实施、整体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严控诱惑侦查使用
严把案件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因其特性,应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侦查手段,即
在其他传统侦查手段难以突破侦查困境时方可使用。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诱惑侦查的规定大同小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也将技术侦查范围限于“重大毒品犯罪”,因此对于一般毒品
犯罪,侦查成本高、侦查效率低下等均不能成为诱惑侦查使用的借口。

而在司法
实践中,诱惑侦查大量运用于一般毒品案件,大量普及却不求精准的运用虽从一
定程度上打击了犯罪,也造成了社会信任的流失与毒品犯罪的更加隐蔽。

执法者
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更应遵从其基本规定。

因此,为更精准的打击毒品犯罪,
对于诱惑侦查的使用首先需要从案件适用范围上严加控制。

(二)畅通诱惑侦查监督渠道
建立检察备案制度。

公安、检察机关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又
同样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承担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权。

诱惑侦查的实施是一个复杂
多变的过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基于其长期办案模式有可能囿于固定思路,无法
作出全面的预测。

因此,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对拟启动诱惑
侦查的毒品案件在提交使用诱惑侦查的申请时,应提出具体的诱惑侦查方案,并
附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后,在合法批准文件的同时,应
将材料递交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三)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律依据改变影响证据合法性认定。

把握诱惑侦查是否正当的重要一环是遵
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诱惑侦查特性影响证据合法性认定。

一是诱惑侦查具有特定的主体限制,主
体的合法性直接决定因其搜集和衍生的证据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将实施主体限制为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
其他人员。

二是诱惑侦查易产生非法取证。

法律所规定的“引诱”仅限于毒品犯
罪人,对案件证人等则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证,书证、物证等严格遵循法定提取程序。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以上涉及
的非法主体、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四)严厉查处实施过程违法人员
刑事打击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手段,如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基于其他因素发生犯
意引诱等违法行为,不但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更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权力的运
行一旦失去规制,便会成为一种专制之恶。

诱惑侦查从启动、实施到证据收集、
固定,涉及人员众多,如适用于不符合案件适用范围、引诱他人实施毒品犯罪、
以暴力或威胁方法取证等,职务犯罪易生。

对于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当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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