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美、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李新美、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63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新美;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新美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新美
【当事人-公司】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洋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洋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洋
【代理律所】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新美
【被告】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新美的起诉有误,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新美的起诉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6 07:23:48
李新美、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63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
园阜盛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邓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邓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阜盛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邓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新美因与上诉人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新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辩称,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李新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70214.47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

三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天津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是被告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告天
津福克思无机材料有限公司是被告天津宏辉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自认其系专职律师,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在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于2019年5月28日在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专业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

原告系专职律师,其入职被告处违反了作为律师应当专业执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适格主体。

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坚持按劳动争议主张权利。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新美的起诉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吕洪宁
审判员魏道博
审判员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蓓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
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