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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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9.20
【实施日期】1999.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9月20日)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国电计[1999]9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为了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1995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两控区”)。

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务院批准在“两控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工作,这对控制酸雨危害,加快二氯化硫污染的治理步伐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国务院关于在“两控区”开展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一系列规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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