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柳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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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柳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0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
【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欧柳凤;中山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欧柳凤中山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欧柳凤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丽斌
【代理律所】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欧柳凤
【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欧柳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欧柳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欧柳凤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欧柳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4:40:34
欧柳凤、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行终10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柳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松苑路某某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危伟汉,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怀斌,中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欧柳凤因诉中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柳凤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上诉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现申请撤回对(2019)粤20行初8号行政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欧柳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欧柳凤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欧柳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德敏
审判员王彩妃
审判员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玲茹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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