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用水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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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用水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家庭用水活动。
第三条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家庭参与;
(三)明确责任、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用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家庭用水安全监管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家庭用水安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家庭用水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家庭用水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家庭落实用水安全责任。
第六条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章家庭用水设施安全管理
第七条家庭用水设施包括:
(一)供水设施:自来水管道、水表、阀门等;
(二)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三)中水设施:中水收集、处理、利用设施等。
第八条家庭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家庭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家庭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家庭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家庭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家庭用水设施使用过程中,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用水设施的结构、布局;
(二)不得擅自拆卸、改动用水设施;
(三)不得擅自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用水设施;
(四)不得擅自占用、堵塞排水设施。
第十四条家庭用水设施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用户应当及时报修,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家庭用水设施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家庭用水设施维修完成后,用户应当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家庭用水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家庭用水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一)供水企业: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二)排水企业:负责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用户:负责家庭用水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确保用水安全。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排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企业、排水企业应当定期对家庭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排水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家庭用水安全问题,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理使用用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水设施的结构、布局;
(二)定期检查用水设施,发现故障或者损坏及时报修;
(三)不得擅自拆卸、改动用水设施;
(四)不得擅自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用水设施;
(五)不得擅自占用、堵塞排水设施。
第四章家庭用水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排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家庭用水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家庭用水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家庭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家庭用水安全知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用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排水企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改造、维护家庭用水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设施结构、布局的;
(三)擅自拆卸、改动用水设施的;
(四)擅自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用水设施的;
(五)擅自占用、堵塞排水设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家庭用水设施维修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家庭用水安全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九条因家庭用水设施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用水安全管理,保障家庭用水安全,预防水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家庭用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家庭用水单位,包括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居住区域。
第三条家庭用水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家庭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家庭用水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由家庭用水单位负责,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家庭用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对家庭用水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对家庭用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家庭用水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处理和调查。
第六条家庭用水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用水安全责任,确保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家庭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用水安全知识和
技能培训。
第三章家庭用水设施安全管理
第八条家庭用水设施包括水源、供水管道、用水器具、储水设备等。
第九条家庭用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家庭用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止管道泄漏、
堵塞等问题。
第十一条家庭用水单位应定期对用水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家庭用水单位应定期对储水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三条家庭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设施安全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
第四章家庭用水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家庭用水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家庭用水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和应急措施;
(二)定期开展用水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家庭用水安全意识;
(四)加强用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用水安全信息报送,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家庭用水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家庭用水事故是指因家庭用水设施损坏、水质污染等原因导致家庭用水
中断、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事件。
第十六条家庭用水事故发生后,家庭用水单位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二)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确保家庭用水安全;
(四)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家庭用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家庭用水单位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社会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家庭用水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家庭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家庭用水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家庭用水单位在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对家庭用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未对家庭用水进行定期检测;
(四)未对家庭用水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处理和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实际应用时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
第3篇
一、总则
为了保障家庭用水安全,预防水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家庭用水单位,包括居民住宅、集体宿舍、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
三、家庭用水安全管理职责
(一)家庭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用水安全管理。
(二)家庭用水单位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家庭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人员的培训,提高用水安全意识。
(四)家庭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用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家庭用水设施管理
(一)家庭用水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家庭用水设施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不得使用劣质、过期、禁用等不合格材料。
(三)家庭用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安全。
(四)家庭用水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用户注意用水安全。
五、家庭用水水质管理
(一)家庭用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家庭用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档案,记录检测数据。
(三)家庭用水单位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家庭用水单位应向用户公开水质检测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六、家庭用水安全宣传教育
(一)家庭用水单位应定期开展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户用水安全意识。
(二)家庭用水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用户宣传用水安全知识,普及水污染防治、水质检测等方面的知识。
(三)家庭用水单位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用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家庭用水安全监督检查
(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家庭用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家庭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用水设施、水质检测、宣传教育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家庭用水单位整改。
八、法律责任
(一)家庭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用水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家庭用水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三)家庭用水单位发现水质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四)家庭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用水安全宣传教育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九、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家庭用水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各家庭用水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切实加强家庭用水安全管理,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