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上开、莫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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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上开、莫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85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艳贝张琼胡建军
【审理法官】卢艳贝张琼胡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上开;莫逆;冯莉华;杨源泉
【当事人】李上开莫逆冯莉华杨源泉
【当事人-个人】李上开莫逆冯莉华杨源泉
【代理律师/律所】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陈思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陈思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商东锦陈思圳
【代理律所】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上开
【被告】莫逆;冯莉华;杨源泉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一审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案,上诉人主张案涉借款系案外人葛会攀转入的,被上诉人履行案涉《借款合同》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且认为被上诉人的放贷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系违背公序良俗。
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并不相同,上诉人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已归还的26.1万元系归还本金还是利息。
一审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利息,将已偿还的款项根据借款期限予以抵扣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内根据被上诉人主张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2.5元,由上诉人李上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0:14:4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上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李上开、杨源泉、冯莉华向莫逆偿还借款本金114.9万元;2.由李上开和莫逆分担诉讼费用。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上开、莫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85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上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莉华。
原审被告:杨源泉。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上开因与被上诉人莫逆以及原审被告冯莉华和杨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上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李上开、杨源泉、冯莉华向莫逆偿还借款本金114.9万元;2.由李上开和莫逆分担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莫逆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冯莉华、杨源泉在本案二审期间未陈述。
原告诉称莫逆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冯莉华、杨源泉和李上开偿还莫逆借款本金121989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日
为298388元,应计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冯莉华、杨源泉和李上开向莫逆补偿律师费22000元;3.冯莉华、杨源泉和李上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冯莉华、杨源泉、李上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莫逆偿还借款本金1219890元;二、冯莉华、杨源泉、李上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莫逆支付以12198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冯莉华、杨源泉、李上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莫逆支付律师费22000元。
本案二审期间,李上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8)粤0303民初60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以及(2019)粤0304财保2202号民事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截图等证据,以证明涉案借款资金不是莫逆自有资金,涉案《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莫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冯莉华、杨源泉未对上述证据提交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一审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案,上诉人主张案涉借款系案外人葛会攀转入的,被上诉人履行案涉《借款合同》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且认为被上诉人的放贷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系违背公序良俗。
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并不相同,上诉人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已归还的26.1万元系归还本金还是利息。
一审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利息,将已偿还的款项根据借款期限予以抵扣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内根据被上诉人主张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2.5元,由上诉人李上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卢艳贝
审判员张琼
审判员胡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延立
书记员黄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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