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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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头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务局、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打点,尺度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发布局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转为效劳收费打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打消局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具体工程和尺度详见附件〕从头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元培训收费打点方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保举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分的公共收费工程,不再在各
部分发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务、价格部分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分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或将其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打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出入两条线打点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六、各地财务、价格部分要当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有关执收单元及时到各级财务、价格部分打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动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