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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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二)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决议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三)召开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前,各委员应征集临床护士对护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交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

(四)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应协助主任委员收集、汇总和整理各种建议和意见,并拟出会议议题报呈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会议议题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同意批准后,由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拟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议程》按委员人数足额印制,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发至全体委员审阅。

(六)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会议议程对议题进行逐项审议。

每项议题一般先由护理部分管主任汇报当前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需要研究事项等,接着各委员发言,共同分析、讨论,提出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决议,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对每个议题形成的决议进行表决通过。

(七)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资料准备与发放、会议记录、全部文件的建档和保管等工作。

(八)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经适当整理后,编制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和有关部门。

(九)各部门应认真落实会议决议,接受检查和监督。

(十)护理部负责决议落实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遇不能裁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人员)协商,或向主任委员报告。

(十一)会议形成的信息中可以公开发布的,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布。

(十二)医院全体人员均有义务了解会议精神,发现护理管理问题并通过规定渠道向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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