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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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试行)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证监局对中国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实施的项目,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出具初审意见。
第四条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六条青岛证监局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制度,由专门的处室(以下称受理处室)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受理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处室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受理处室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有关项目公示材料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青岛证监局
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字样,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八条受理处室指导申请人对照《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有关项目公示材料,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或者不属于青岛证监局获得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或者青岛证监局授权实施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九条受理处室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处室(以下称审查处室)等。
第十条受理处室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
第十一条受理处室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并通知审查处室立即领取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和《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
名称、数量,送转的审查处室,以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必要信息。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受理处室和审查处室职责的重要依据,受理处室和审查处室应当逐项如实填写。
第十二条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受理处室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审查处室审查后决定。
审查处室收到受理处室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审查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处室应当自受理处室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
审查处室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审查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书面告知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制作《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存根》。
告知受理处室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审查处室将申请材料送回受理处室,受理处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受理处室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并于接收当日送转审查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