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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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解与适用
“被害人过错”又称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被告人犯罪意识或激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先行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被害人实施在先的不当行为往往与犯罪事实有着或紧或疏的关联,它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一般被视为影响法院量刑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具有过错常见于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暴力犯罪,以及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中。

就被害人的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的意义、理论依据、如何适用等问题谈管见。

一、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的意义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和被害人是一对矛盾关系,犯罪者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因自身的不良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也影响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的裁量。

被害人该责任的承担,体现在如何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上。

一是有利于准确量刑,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

通常一些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存在,犯罪行为就本来不会发生,或者犯罪结果不至于如此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谴责性得到降低,特别是在因民间、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

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予以从轻处罚,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公正。

二是有利于引导规范民众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执法办案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行为人往往因为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邻里关系、感情纠葛、债权债务等引起的纠纷,或者自身常有违法或不合道德规范的言行,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犯罪。

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引导人们遵纪守法,谨慎行事,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在见义勇为等特定场合,通过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还可以起到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二、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的法理依据
随着被害人学说的发展,在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将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纳入量刑考量范畴,得到了国内外刑法学界的一致肯定。

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两种。

“责任分担说”认为,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时部分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应该适当降低。

我国刑法虽然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是从宽量刑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是完全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量刑指导原则的。

正基于此,从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审判指导性文件中强调,因被害方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从上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看,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已明确要求将被害人过错,特别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并在适用范围上从死刑案件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

三、认定被害人过错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一方面影响犯罪主观故意中的动机和目的因素,另一方面影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另外也影响犯罪后继发不良后果的产生。

基于此,对其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当行为。

也即被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或损害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

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
和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当达到一定的要求。

例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又如,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引发被告人对其进行报复或勒索钱款,或者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家庭成员的暴力反抗,被害人之前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不当行为。

二是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

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应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例如,张三、李四因盗窃分赃不匀产生争执,在争抢过程中张三将李四打成重伤,该法益并非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正当法益,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被告人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成重伤,基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应当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

三是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

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双方之间存在关联,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毫无关联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影响。

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之间并不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影响量刑。

四、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应把握的几种情况
对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以使犯罪行为人得以酌定从轻处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具体适用,如果对此把握不严失之过宽,势必导致重罪轻判。

为加以准确把握,必须准确认定各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等先行不当行为,切不可主观臆断,认为只要是因民间、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由此忽视了对被害人过错构成因素的审查。

要严格按照“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要求,对被告人予以客观量刑。

同时,应当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准确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

具体个案中,应当根据被害人过错性质、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关联性等情况,综合全面考量、精确评定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影响力,进而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

对于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以人民群众的标准看,尚不足以诱发犯罪行为发生的,则不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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