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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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
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机构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基本建设
(一)建设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建筑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及管理保障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三)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服务人口1—3万人(含3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
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为53%、28%、13%、6%,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四)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原则上不设住院功能病床,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区域内卫生资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等因素,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5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五)科室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置以下科室:
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理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急诊室(含抢救)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配备必须急救用品;急诊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处置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观察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预检分诊室(台)可设单独房间,也可在大厅设预检分诊台。
设置有病床的,病房应单独分区,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工作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应设置候种室(具备宣传教育、反应观察等功能)、预检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种室、预检室、接种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室,各室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且室内布局合理。
接种室内应一苗一台,相对独立,分台接种,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
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妇科检查治疗室、围产期保健室,
并应设简易观察床。
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置健康教育专栏,为病人提供10种以上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
3、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8平方米,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B超和心电图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药房有条件者可中西药房分设,无条件者两者合并。
药房分设者使用面积各间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者不少于30平方米。
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
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煎药室。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作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各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
各科室应设有相关的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并设有相关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应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六)建设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相对独立的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超过三层应设电梯。
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
污物的运送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
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0米。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
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
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
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
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
用耐腐蚀材料。
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
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4、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放置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
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
6、机构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四、主要设备
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全科医生诊疗仪、体重身高计、心电图机、B超、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细胞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2、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监护设备、成人和儿童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理疗设备。
3、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包括电视或投影仪、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必要的交通设备、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健康档案及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五、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4、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5、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均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药剂师不少于2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二)人员资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
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3、参加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规章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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