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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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
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京政办发[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历工作
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历工作的意见
为统筹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卫生服务、医疗管理和政府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首都地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电子病历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以电子化方式创建、保存和使用的,重点针对门诊、住院患者临床诊疗等信息的数据集成系统,是居民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过程中产
生和记录的完整、详细的临床信息资源。

建设电子病历系统,是推进首都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效率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力支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电子病历系统的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覆盖面,既要实现医院间的信息共享、减轻患者负担,又要确保患者信息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首都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任务。

二、推进电子病历工作的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安全共享、多方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分级投入、社会力量分别筹资,分层建设,积极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确保群众就医更加方便、医疗服务更加有效、医疗管理更加精准、政府决策更加科学。

三、推进电子病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体建设框架。

1、建设市级平台。

建立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市级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区县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建设区县级平台。

主要负责与所属医院信息系统及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及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建设院级集成平台。

通过对医院内部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建立院级电子病历数据库,并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口与外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二)重点建设任务。

1、健全疾病诊断和症状、药品分类、收费分类、操作、手术、检查化验等电
子病历共享标准。

2、建设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通过信息集成,逐步消除医院内部的“信息孤岛”。

3、建立区域电子病历共享数据库和居民健康信息门户,联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促进居民健康信息在不同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区域医疗卫生业务协同和居民自我健康管理。

4、建立医疗行为监管和居民健康统计分析系统,实现与各级电子病历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为提升医疗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监管能力提供客观详实的决策依据。

5、完善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政策法规,为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三)进度安排和具体建设任务。

1、第一阶段(2012-2013年)。

出台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以及电子病历相关规范与标准框架;利用目前已有电子病历相关标准,全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建设医生工作站,三级医院实施门(急)诊信息上报;按照首都地区电子病历有关试点技术方案,完成电子病历工作首批医院试点,积累经验,实现部分医院内部电子病历信息集成。

启动并完成国家区域卫生信息化试点项目,在试点区县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积累经验;重点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市级卫生信息平台,初步建立逻辑集中、市区两级物理分布、统一标准的电子病历共享数据库;将满足带宽需求的网络信道铺设到试点区县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支持条件;启动制定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政策法规工作;在部分试点区县基本实现医疗机构的居民诊疗信息共享,方便市民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第二阶段(2014年)。

将满足带宽需求的网络信道铺设到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网络互联互通;完善市级卫生信息平台,基本
完成区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扩展电子病历共享数据库功能应用;建设居民健康信息门户,初步实现健康档案和就诊信息根据身份授权可调阅、可查阅;全市所有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完成电子病历建设,实现门(急)诊信息上报;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健全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居民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诊疗信息实现综合高效利用,在更大范围内方便居民就医。

3、第三阶段(2015年及以后)。

完善市区两级卫生信息平台及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实现电子病历工作建设目标;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技术能力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居民健康信息在不同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共享和利用,优化区域医疗业务协同,方便群众就医和自我健康管理;持续提高政府监管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完善面向市民的健康门户网站,实现市民自我健康的系统管理,为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提供信息化支持。

四、推进电子病历工作的任务分工
市卫生局是电子病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提出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建设需求,制定电子病历相关标准规范和评价方法;调研起草电子病历建设和应用的卫生政策法规;建设市级卫生信息平台,指导区县级平台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根据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建设需求,提出总体技术方案,承担与市级平台相关的网络信道建设,并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筹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市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经费。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平台运行维护费用,指导区县保障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卫生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市人力社保局协助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电子病历相关立法的审查和推进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子病历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规划与部署,落实本区县的区县级平台、区县所属医院的院级集成平台和区县网络基础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并提供资金保障和支持
条件。

各医院按照电子病历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集成院内信息系统,建立院级电子病历数据库,并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口与系统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等部门建立推进首都地区电子病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有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筹集经费,推进电子病历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统筹规划建设。

按照电子病历建设总体技术方案,统筹规划、顶层设计、集约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

积极探索并应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对电子病历系统建设进行评估验收,确保系统建成后能顺利实施应用。

组建信息标准研发工作组。

以市卫生局在用的医疗卫生信息标准为基础,完成电子病历内容、格式、信息(数据项)的设计,确定各项基础信息(数据)的标准术语及分类和编码,并负责维护、更新、培训、推广等工作。

充分利用首都地区专家智力资源,邀其开展咨询和研究,确保制定的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准确规范。

(三)保障资金投入。

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资金保障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建设、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级医院安排资金用于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改造、网络改造、硬件设备采购、网络连接、运行维护等。

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改造及院级集成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拓宽筹资和建设渠道,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电子病历建设的可行性及模式。

(四)健全政策法规。

抓紧研究首都地区电子病历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研究制定电子病历质量管理及使用管理规范、电子签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对电子病历的形成、传输、保存、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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