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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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1
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3.04.13
•【字号】闽交执法函〔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1号建议
的答复
黄晞代表:
《关于立法推进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建议》(第1601号)由我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公路桥下空间利用上位法规定及部分省份做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但对于上述禁止情形之外如何合理利用桥下空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也注意到国内部分省市作了有益的探索,如:2017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的《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21年10月修订的《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利用办法》等,均对桥下空间安全合理利用持肯定态度。
二、我省对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都对您提出公路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持积极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的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路桥下空间利用必须坚持依法、无害、安全三个原则;公路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目前尚未在全国各地完全推广开,存在一定争议,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理解也有待进一步明晰;我省公路桥下空间可以优先考虑建设园林绿化苗圃,逐步探索其他安全合法利用模式,对其专门立法也应审慎推进;建议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我省公路桥下空间利用实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出台一些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积累实践经验,开展立法研究。
省自然资源厅认为:按照用存量换增量、用资金技术换空间的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各类节地技术、节地模式,支持在保障安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桥下空间进行复合利用,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于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做好城市立交桥和高架桥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和管理的意见》(闽建城〔2015〕16号),对城市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已经作出制度化管理的尝试,同时该厅认为:鉴于公路高架桥下空间与城市市政桥下空间相似,建议各地交通部门可参考闽建城〔2015〕16号文,与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共同做好高架桥下空间的利用。
三、适时构建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制度
综合上述协办单位意见,我厅研究认为,公路桥下空间利用,应坚持“于法有据、安全第一、责任明确、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在保证桥梁运营和结构安全、功能得到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可进行安全、合理、合法利用。
当前可积极借鉴兄弟省份先进治理经验,在深入研究我省实际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我省公路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提供支撑;同时开展立法研究,待时机成熟时,积极推动列入省政府规章或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李兴湖
联系人:黄生存
联系电话:*************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