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_律师事务所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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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_律师事务所度工作总
结
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
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去年我市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规范合伙律师事务
所管理,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和律师的健康发展。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律师事务
所普遍开展了标准化建设活动。
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按照活动要求完成。
总结如下:
一、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细致安排
为全面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
建设年活动。
20XX年4月1日,律师协会、律师公证管理处组织召开市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全面部署全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
第一、确立了每月第一个周五召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的制度,作为交流规范化建
设经验和督促检查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实施计划。
要求各所在5月10前上报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律协在5月13日第二次主任例会时,对未上报
或迟上报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并责成其纠正。
至5月16日,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正在改制的国法所和新成立的九德所外,其余38家均制定并上报了本所《规范年建设
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安排表。
第二,为避免标准化建设流于形式,我局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重点、有步骤地开展
了标准化建设活动。
目前,我市共有40家市级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事务所36家,国有
事务所1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3家,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0%。
合
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
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人员少,规模小,效率低,硬件设施不
完善。
2.在我市36家合伙企业中,有22家,员工人数不足10人,占近三分之二。
2、个
人合伙的注册合伙人与实际合伙人不一致,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者合伙企业实际为个人
事务所。
3、部分合伙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都没有建立。
4、部分合
伙伙伴管理意识和责任心薄弱,结案制度不严格,执行不到位。
5.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
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律师不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有的合伙企业党团活
动异常,党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合伙律
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基本规定,我局要求各事务所在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完成15项
制度的制定,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案件收集结算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案件立案管理制度、律师纪律调查处罚制度等完善和落实工作,及时将事务所制度编制情
况报律师协会备案。
二、实地调研,查找问题,有的放矢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7月28日,律师公证管理处组织15家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了标准化建设年活动调研座谈会。
同日,自
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红旗、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金山等9人一行出席了座谈会。
与会人员汇报了学院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提出了在自身建设过程中遇到的
一些问题:
第一,在内部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分配中不认真执行司法厅下发的有关
规范,私自提高分配比例。
个别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只收取一定费用后不对其管理;部
分律师事务所不为律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让律师自行投保;律师事务所
管理机制较为普遍的是合伙人会议下设主任办公会议。
但实践中合伙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只依赖于主任和个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上只有聘用、
转所和辞职制度,没有解聘制度,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及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由于对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属人管理,造成部分律师流动无序,加大了律师事务所
的管理难度和无形损失。
第二,在律师业务合同执行中:目前使用的律师业务合同是自治区律师协会推荐的文本。
商务合同的内容具有原则性和一般性。
民事和非诉讼案件都使用相同的合同,一些纠
纷和投诉也是由于商业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的。
第三,在收费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不认真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取低收费、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方式争揽案源,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第四,在制度建设和完善方面: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内部矛盾处理机制;自治
区和我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错案赔偿制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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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专业培训方面:律师专业培训内容不够深入,情况比较单一,培训效果不好。
第六,在执业环境方面: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难,涉黑及重大刑事案件尤为严重;民事及非诉讼案件调取工商档案难和律师到基层法院查阅案卷难问题依然存在。
第七,在党的建设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作用的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党
的建设;党支部人员少,工作难;;党员律师与普通律师没有区别。
为更深入了解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月8日至8月
11日,律管处长和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又带着上述问题,利用四天时间,陪同自治区律师协
会的两个调研组,走访了市属近20家律师事务所,向各所合伙人及聘用律师全面了解情况。
除上述由各所主任反映的问题以外,部分合伙所还存在下述几项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受聘律师办理社会保险或者虽办理社会保险,但单位未按规定比例承担支付义务。
第二,有超比例提成或费用包干等违规行为。
第三,收费后,不提供正式的收费账单。
第四,缺乏实习律师帮带制度,新律师培养制度不健全,导致新老律师间贫富差距加大。
第五,收盘价普遍较低,平均约为40,有些甚至为零。
第六,自动化办公程度较低,近40的律师不会使用电脑,35的律师仅能使用电脑打字,只有近25的律师能够使用电脑完成自动化办公工作。
通过座谈和实地调研活动,我局法律管理干部充分认识到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实现了有针对性的目标。
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与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强化党员律师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党员律师的积极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将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备案率、人员培训等作为重要评分标准,引导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方向。
第三,加大对收费不开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此类问题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所及所主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和优秀的评选活动。
第四,在年检登记期间,各事务所必须提供为受聘律师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否则不予登记和公告。
第五,着手制定《乌鲁木齐市律师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实现指导各所建立内部矛盾调处机制。
三、虚心学习,充分沟通,相互学习
为充分开展交流和学习,更好地完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建设活动,市律师协会采取外派学习和内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各合伙所主任交流经验,探讨如何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是从8月23日至8月31日,市律师协会会长郭国锋同志率领12家市律师事务所的理事来到北京,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研讨会,学习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管
理理念。
回来后,市大律师公会还组织与会者探讨如何将大陆先进经验本土化,结合实际,合理借鉴,避免不顾实际盲目模仿的现象。
第二,9月9日召开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暨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将市属各律师事务
所按规模大、中、小三个层次进行分类,选出各层次中管理规范,具代表性的几家所介绍
经验,使已经在本土得以施行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推广。
原创:
四、诚信是标准化的,标准化确保诚信
配合局机关开展的“诚信在岗位、诚信在行业”活动,律师和公证管理处与律师协会
加强了律师行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将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其
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所须制定诚信档案的建立、管理制度和诚信活动实施方案,将诚信
建设融入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去。
为此,特将9月1日至11月25日合
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总结提高阶段同时定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月。
此次诚信活动
共分:(一)工作准备(9月1日——9月10日);(二)宣传动员(9月11日——9月20日);(三)梳理对照(9月21日—11月10日);(四)总结提高(11月10日——11月25日)四个阶段。
以期借此将诚信制度切实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有机结
合起来。
使诚信制度成为规范化办所的必需条件,从而打造律师行业的诚信新形象。
五、控制检查、整改和改进
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座谈和
调研所了解到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下发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各所对照检查。
凡在本所
存在有同类问题的,要求积极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对于发现问题隐瞒不
报也不采取措施改正的所,将给予严厉处分。
截至目前,40家市级律师事务所中,除1家国有事务所刚刚改制,1家合伙事务所处
于筹备阶段外,其余35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律师事务所的3家分支机构已结合自身
问题提交整改报告,上报其内部管理制度备案,采取相关措施处理和解决发现的大部分问题,各院内部管理水平较规范化施工活动前有了很大提高。
通过此次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章
得以健全,合伙人的管理行为得以规范,各所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得到加强,其应对市场变
化的业务开拓和业务协作活动能力有了显著提高。
但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同内地发达
地区相比较,我市无论在律师业发展状况上,还是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体制建设上,
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规范建设年虽然已将结束,但规范建设的路还很长,我们将继续加
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以全力打造新疆首府律师的诚信新形象。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省厅有关动员部
署会议精神,我办从今年3月起开展了我办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组织全体合伙人和执业律
师学习法律法规,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制定措施,完善合伙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
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等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这项活动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和开展情况
今年的标准建设年是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继续和深化。
同时,也是促进律师
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对此,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公司标准化建设年活动,我们首先召开了三级会议:,召开公司合伙人会议,提
前动员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统一核心管理思想认识;二是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传达上级有
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通过两次会议的召开,每位律师明确了标准化建
设年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自觉消除了缺乏信心、厌倦冲突和理
解的偏差,形成了公司规范化施工活动的浓厚氛围。
规范建设年活动时间长、内容多、要求高,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取得成效,
事务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规范建设的具体方案。
首先,为加强
组织领导,确定了以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和行政业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对本所规范建
设年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督查工作。
其次,为避免这次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并
解决与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争时间、争精力,在时间安排上,根据律师工作的时间特点,尽
量利用晚间、休息日组织活动,保证各项活动按序时进度完成。
内容上具有针对性,组织
全体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密切联系本所、本人实际,确保活动不走
过场,取得实效。
再次,明确了要求,以促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
业发展。
为此,办事处积极组织了几项活动。
例如,组织合伙人和行政业务经理的交流学习,
学习中国一些优秀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邀请有关部门的法官、
检察官等人员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汇报办公室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总体情况,听取各方
意见和建议,争取合作和支持;通过省厅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
设年度观察会,与兄弟律师事务所进行学习交流。
通过上述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并结合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所规范建设年活
动开展扎实,并取得较好成效。
二、具体规范建设工作和成果
根据今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中司法部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
主要内容以及事务所在去年开展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突破口,紧
紧围绕在业界普遍存在的管理模式、质量控制、分配机制三大难题,重点进行了查找整改、制定措施、完善体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1、通过规范律师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学院的自律管理意识、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合作伙伴的监督管理意识,完善和完善统一办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
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和办案过程动态监控,提升服务质量
和社会形象。
使我院的自律管理、案例质量管理和团队建设跃上新台阶。
2、对照法定条件对事务所合伙人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核了事务所章程及合伙
人协议,事务所管理规章,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合
伙机制。
3.审查了公司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公司管理者的职责,更新了
管理理念,改进了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效率,研究探讨了符合事务所实际情况的管理模
式和团队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水平。
4、通过探索和研究建立健全事务所合理的、更加科学的分配制度,决定将逐步改变
提成制的分配方式,解决和克服低积累问题。
五是监督执业律师遵守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对执业律师的监督、管理和约束。
6、为使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与树立律师形象相结合,事务所还结合我所执业、学术、公益三位一体的办所宗旨,通过免费讲课、办讲座等方式,
我的实习时间是XX年3月12日至4月15日。
在实习期间,我试图将在学校学到的
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并尝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
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
在律师的指导下,我熟悉了这个行业,逐渐进入了律师
的状态。
我对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一定的了解和经验。
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
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
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如下。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
律师执业不同于学术研究。
律师在诉讼中的困难不在于如何运用法律,而在于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
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成法律事实。
因此,律师在
开庭前,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认真收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
事实和证据依据。
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
尽力使我们的主张得到证据的支持。
在分析证
据时,要对整个案件的证据作出综合判断,认真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据事项,以及每一个证
据之间的关系。
主要工作是检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证明事实的能力;所提供的
证据与索赔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证据与主张之间的关系等不同的事实予以证明,并从
整体上把握证据与主张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将证据与主张之间的关系分离开来,孤立地
考察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
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
到上海的汽车票。
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
告的主张可以支持。
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
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
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意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
对一些对社会发
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
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
及的交易习惯。
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次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签署了购房协议,此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动工。
我
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另一方声称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应无效。
我方无权要求承担违
约责任。
我们声称: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与订购是不同的。
它只反映了交易意图,而不是
交易本身。
本合同的标的物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订立的买
卖合同。
因此,购房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
解释。
合同有效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这表明了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中国的宪法结构,地方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
虽然
这些规定的效力低于法律,但它们确实具有规范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诉讼判决的法律依据。
因此,它们在现实诉讼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此外,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
之间存在着矛盾。
为了保证规则的覆盖面,法律必须用抽象的语言来表达规则,这与客观
事实有一定的距离。
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有相关问题的法律,但没有明确的当事人来解
决争议,相关问题被移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因此,在诉讼中必须注意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
首先要注意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全国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
题是否有规定。
第二,我们应该关注涉及案件纠纷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受到政府的监管。
第三,分析各种规定和条例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它们的效力水平。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
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种纠纷中,所涉及的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的数量。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涉及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直接影响索赔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时,引入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简化了计算步骤,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
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
方式计算:
1.预计损失按XX年同期营业额作为计算标准计算,以计算合同终止后原告应获得的
利益。
以营业额的35%作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
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械折旧费,按使用年限与实际使用年限相比较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采用会计方法进行检验,这种计算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基本会计公式,利
润等于收益减去费用。
由于利润是按收益的35%计算的,因此鼓吹多支付工资的成本显然
是重复计算。
此外,在计算折旧费用时,未考虑净残值和适用于当事方行业的会计准则。
这种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
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
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院
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
行政手段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在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灵活选择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
而不是坚持诉讼或仲裁,这是昂贵的,耗时的,
并有诉讼风险。
例如,在土地所有权纠纷中,我们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行为,也可
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
此外,它可以灵活地在不同的方法之间切换,以避免不利的
结果,并降低解决问题的成本。
比如,当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时,;如果政府的公证受到外部
因素的不当干预,它可以从行政手段跳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从政府转移到法院。
同时,为了防止最终的行政结果对自己不利,我们还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
活切换,,并运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且能真正影响当事人实质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来解决
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项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
在律师工作中,除了严肃专业的工作精神外,
还要注意一些技术性的东西。
灵活运用诉讼技巧,不仅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而且事半功倍。
实习期间,我接触到的工作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和诉状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也不同。
因此,我们应该注意
它们之间的区别。
起诉书的目的是启动诉讼程序,因此重点是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和索赔。
法庭辩论中使用代理词是为了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
重点是阐明诉讼请求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