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探索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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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21-12-03T09:03:34.964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19期作者:王晓娟王海燕[导读] 未成年人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一方面承载着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
王晓娟王海燕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摘要】未成年人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一方面承载着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同时由于他们的心智尚未健全,明辨是非能力差,容易行为失范甚至犯罪。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逐步发展起来,但是新时期如何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合力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3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拓展,未成年人检察内容不断丰富、制度不断创新、体系逐渐成型,在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等方面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要立足职能特点,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现从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出发,对新时期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发展路径设想。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情况,面对诱惑时欠缺判断能力,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未成年人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出发,着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贡献检察力量。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力量有待加强实践中存在检察人员就案办案,不能深刻理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看不到做好工作对于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司法制度,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特殊作用,对如何开展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清晰的思路和系统的谋划。

同时,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有自身突出的特点,如在生理方面身体尚在发育,在心理方面自我中心意识较强、情感色彩强烈等,所以就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工作中,检察人员的精力往往集中在案件办理上,在熟悉掌握未成年人特点方面重视不够,不能合理调整工作方式方法,极大地影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升。

未检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大多停留在刑事检察要求层面,知识结构单一,综合能力欠缺,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需要,导致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不多,创新发展缺乏动力。

(二)未成年人社会化保护合力尚未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学校、家庭,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政法机关和教体局、共青团委、关工委、妇联等各相关单位部门,但目前各个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联动联席机制。

同时,由于部分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导致有些基层检察机关走进校园、进行法治校园建设时,与学校、教体局协调难度较大,沟通不够顺畅。

(三)相关配套措施规定不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欠缺有力、完善的支持,未检工作兼具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作为司法属性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司法的程序处理案件,而另一方面,社会属性则要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但是实践中缺乏相关具体有力的配套措施,使得制度被架空无法发挥作用,比如在实践中谁来帮教,如何帮教都是非常具体的问题。

还有心理疏导和心理评测,在实践中应如何规范操作。

所以,导致在具体落实层面就会出现各种问题,不能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作用。

三、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一)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才能使得法律的规定真正的落到实处,未检专业化包含以下两个方面,机构专业化和人员专业化。

而很多地区因为案件数量少,并没有单独设立未检部门,仅是指定专人办理,或者在公诉部下设立一个办案组,这样的模式都不利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不能得到有效践行,所以设立独立的未检机构势在必行。

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必须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人员的选用尤为重要,不仅要将办案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未检部门,同时还要对未检检察官的自身素质进行综合考量,要求富有爱心,精通熟悉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

二是对人员加强培训,全面提升工作素能。

未检工作要求不断的培训学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检案件也会不断的呈现新特点,同时现在未成年人的信息获取量大,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更准确地用理论指导实践,办理好每一起未成年人案件。

(二)积极助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一是检察院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机制和其他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准确的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并且发展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内外联动共同做好未检工作。

“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一些特殊制度的具体落实转介到社会组织,由专业的司法社工去完成,从而达到更专业更有效的帮助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效果。

二是切实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作用,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办案程序与办案标准规范化建设。

对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的工作程序,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方法和流程,开展犯罪预防的方法方式等进一步细化明确,统一标准,不断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构建社会化工作体系,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积极强化与综治、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等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与配合,积极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体系建设,携手共同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司法救助和犯罪预防等各项工作,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全面保护、综合保护。

(三)持续推动立法和机制建设
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特殊的、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

同时不断整合职能,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多元化的协调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如何更顺利的回归社会,更是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的社会调查制度,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社会帮教等制度,有关部门应出台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而需要社会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落实的,也应建议相关部门从主体程序等各方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法,便于操作。

同时,在检察机关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预防、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涉及人身权益受损的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统归未检机构为或未检办案组管辖。

在继承、监护人资格、收养等领域开展监督和支持督促起诉工作。

探索开展涉未公益诉讼检察,建立联合办案团队,对发现的有关学校食品安全、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管理等问题,需要维护儿童群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必要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地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检察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的宗旨和追求,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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