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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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
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25
•【字号】遵府办函〔20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0〕21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州省通组公路建管养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遵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按照《贵州省通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修建的通组公路,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和纳入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项目库(2017-2019年)的通组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通组公路是指除村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按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路基宽度在4.5米以上通达村民组的公路。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乡(镇)、村参与,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落实“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通组公路村管”的责任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排水顺畅,路面、构造物及安防等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中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二章管养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立市级督促指导,县级统筹监管,县、乡(镇)、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体系。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建立对县(市、区)的考核制度并进行考评。

督促县(市、区)落实养护计划,组织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制定养护计划,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乡道、村道和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对通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村规民约加强对公路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具体负责通组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每年投入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公里1500元。

由地方管养的新增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参照县道标准执行。

日常养护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2:3的比例承担,乡(镇)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任务。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对养护资金落实好、养护质量好的县(市、区),额外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将农村公路养护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利用和运行,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共同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捐款,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并对捐款使用进行公开公示。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

发现突发公路损坏、交通中断等影响公路通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规定设置有关标志、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或禁止通行,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有侵占路产路权或损毁公路的情况时,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公路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农村公路发生突发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

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
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一条其它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通道的,相关车辆应当符合荷载标准。

对超过荷载标准使用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对不予修复或依法赔偿的,由公路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建筑控制区范围标准为:县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10米,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5米,村道、组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为不少于3米。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坚持生态环保、保护耕地的原则,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优化农村公路养护区域布局,提倡大工区制,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鼓励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建立信用评价
和考核机制,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乡道和村道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交通安全和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实安绿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四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责令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属地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遵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印发的《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遵府办函〔2019〕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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