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调
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政发[2013]3号
【发布部门】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发〔2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县物价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

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五)对资源性产品等征收。

1.对地方电网企业,由县物价局按实际销售量每千瓦时0.002元征收,对发电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每升0.02元征收,具体按照《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08]62号)规定执行。

3.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售气量每立方米0.03元向天然气经营企业征收。

4.对自来水(不分用水类别)按每立方米(吨)0.02元向自来水公司价内征收。

5.对出让(转让)、划拨的国有土地,按出让(转让)、划拨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对出租(租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