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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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盘县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
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县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
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
是第一辈子产力和人材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泛博药学
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材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材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
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宏扬“尊重知识,
尊重人材”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坚持独立自主、
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本会接受挂靠单位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接
受业务主管单位盘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主管,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盘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药学会的指导
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地址:盘县城关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是环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者地区药学学术或者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 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 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材,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四)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 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六) 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药学科学道德建设和民主学风建设;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预国家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 (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 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普通会员:拥护本章程,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奔溃工作并具有药学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团体味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药检、医疗、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预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 普通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审批后,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 团体味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想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味员申请表,由本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审批后,颁发本会团体味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宏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工委会提
出,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核允许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经民主商议(选举)产生。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在本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和药学会工作中以及从事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商议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理事会日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 审议表决名誉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十)审议本会单位理事的变更,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部份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 15%;
(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者参预正常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及资助;
(四)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的基金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团体味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者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允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