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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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8〕5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18
【实施日期】1998.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
(黑政办发〔1998〕55号1998年9月1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罚缴分离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罚缴分离办法》,提高对执行罚款分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罚缴分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处罚执行程序中规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除少数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外,将不再直接收缴罚款,而
由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这对于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加强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级政府和依法具有罚款权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制度的宣传,组织本地、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罚缴分离办法》,提高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自觉性,并积极做好必要的实施准备工作,以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行。

二、抓紧确定罚款代收机构。

根据《罚缴分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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