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植物饲料原料甘草粗提物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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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植物饲料原料甘草粗提物的产品分类和代号、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饲用天然植物甘草经筛选、粉碎后,利用水或醇提取后再经浓缩和干燥获得的天然植物饲料原料甘草粗提物的生产、销售及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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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二O 一五年版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3) 第2038 号《饲料原料目录》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系专指本公司采用可饲用天然植物甘草经筛选、粉碎后,利用水或醇提取其中水溶性物质或醇溶性物质获得的液体产品,再经浓缩和干燥所得。

4 产品分类和代号
产品分类和代号见表1。

表 1 产品分类和代号
5 技术要求
5. 1 感官指标
本品为棕褐色粉末,无霉变、结块及异物。

5.2 粉碎粒度
应全部通过2.50mm分析筛,1.25mm分析筛筛上物应不大于10%。

5.3 水分
不高于 15.0%。

5.4 粗灰分
不高于10.0%。

5.5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6 技术指标
表 2 技术指标
5.7 净含量
应符合标签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抽样
6. 1 组批
原料不变,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2 采样
按GB/T 14699.1 的规定进行样品采集。

所采样品具有代表性,避免采样时交叉污染。

采样工具经无菌处理,如已灭菌牛皮纸袋或广口瓶、金属勺和刀。

7 试验方法
7. 1 感官指标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其色泽、分散度及异物。

用鼻嗅的方法检查其气味。

7.2 粗灰分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7.3 粒度
按GB/T 5917.1的规定执行。

7.4 水分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7.5 甘草酸铵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二O 一五年版二部) “甘草”中“含量测定”项执行。

7.6 砷
方法1:按GB/T 13079规定执行 (仲裁法) 。

方法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二O 一五年版二部) 的规定执行。

7.7 铅
方法1:按GB/T 13080的规定执行 (仲裁法) 。

方法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二O 一五年版二部) 的规定执行。

7.7 其他卫生指标
按GB 13078 的规定执行。

7.8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粒度、粗灰分、甘草酸。

8.2.2 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进行。

8.2.3 检验合格的,签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指对产品质量、包装、标签进行全面检查,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
部项目。

8.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原料配方改变;
b) 正式生产后,工艺设备有较大改进;
c) 正式生产的产品停产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 主要成分指标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型式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检验或委托检验。

8.4 判定规则
8.4.1 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 的规定执行。

8.4.2 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产品合格。

8.4.3 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

8.4.4 各项技术指标中的极限数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9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
应符合GB 10648 的规定。

9.2 包装
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的要求,采用内用塑料袋、外用纸板箱包装,要密封整
洁。

标签应固定在包装袋上,以便查看并防止脱落。

9.3 运输
运输过程应避免雨雪浸湿,受热受潮,防止污染。

搬运装卸时小心轻放,保持包装的完整性。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9.4 贮存
存放于阴凉、通风、遮光处。

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

9.5 保质期
在符合运输、贮存条件的情况下,原包装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天然植物饲料原料甘草粗提物为动物专用,避免用于人类,标签上应有标识。

本产品的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特性合理确定。

凡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且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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