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采用连续自动监测资料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空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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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氮氧化物每小時排放量(公斤/小時):
2.05×10-6×氮氧化物實測濃度值(ppm)×廢氣乾基排氣量實測平均測值(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表示。)
(7)個別活動強度之氮氧化物每小時排放量百分比:
(8)個別活動強度之氮氧化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
(9)揮發性有機物每小時排放量(公斤/小時):
(二)由設備元件洩漏抽樣檢測結果之洩漏元件數量,與查表結果進行比較;倘抽樣檢測洩漏元件數量大於等於查表結果,則判定為拒收,倘抽樣檢測洩漏元件數量小於查表結果,則判定為允收。
四、依前點規定判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結果為拒收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重新計算該季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與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公式如下:
7.14×10-7×揮發性有機物實測濃度值(ppm)×廢氣乾基排氣量實測平均測值(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揮發性有機物以甲烷表示。)
(10)單位活動強度揮發性有機物每小時排放量百分比:
(11)個別活動強度之揮發性有機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
(12)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
A.硫氧化物季排放量:
Si=1~n:使用之個別活動強度之含硫分(%)
2.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十三種個別物種之檢測,應採一小時以上操作或二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
(2)廢氣排氣量:於空氣污染物檢測前、後各測定一次廢氣排氣量,每次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四個樣品之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實測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校正後之廢氣乾基排氣量,應以自動方式連續測定之含氧率進行校正。
(2)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a×Csa×(Q1+Q2)/2×60
a:計算硫氧化物時為2.86×10-6;計算氮氧化物時為2.05×10-6
(二)三小時採樣者: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三小時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
2、廢氣排氣量:檢測前、中、後各測定一次,每次應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六個樣品之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及Q3)。
B.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a × Csa × (Q1+Q2)/2 × 60
物種
a
物種
a
物種
a
苯
3.5×10-6
1,1,1-三氯甲烷
6.0×10-6
苯乙烯
4.6×10-6
三氯乙烯
5.6×10-6
甲苯
4.1×10-6
三氯甲烷
5.3×10-6
四氯乙烯
7.4×10-6
乙苯
4.7×10-6
二氯甲烷
3.8×10-6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1)以含氧率平均值(Osa)校正連續測定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計算。
(2)校正後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21-On)÷(21-Osa)
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1)空氣污染物濃度乘以檢測前、後之廢氣排氣量平均值計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空氣污染物濃度及廢氣排氣量皆無須以含氧量校正)
二、增列揮發性有機物與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附錄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排放量重新計算方式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申報設備元件排放量者,主管機關得依本附錄執行抽測作業,且依下列之判定原則,進行抽測結果與申報資料之符合度判定,經主管機關判定申報內容不符,應以查驗結果,重新核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月排放量:
N:當月時數
P:監測設施無效時數
(三)季排放量:
(四)本附錄中之濃度值、排氣量及排放量之計算,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污染物之監測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條件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二、固定污染源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計算空污費之計量方式規定:
四氯化碳
6.9×10-6
1,1,1-三氯甲烷
6.0×10-6
1,1-二氯乙烷
4.4×10-6
二甲苯
4.7×10-6
1,2-二氯乙烷
4.4×10-6
3.其他規定:
(1)污染源因製程故障或製程操作不穩定期間應停止採樣,於故障排除或製程操作穩定後再繼續採樣,其檢測值得以穩定操作期間累計滿一小時以上之採樣結果計算。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A.以含氧率平均值(Osa)校正連續測定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計算。
B.校正後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21-On)÷(21-Osa)
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A.空氣污染物濃度乘以檢測前、後之廢氣排氣量平均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濃度及廢氣排氣量皆無須以含氧量校正)
一、本附錄二新增。
二、設備元件抽測原則等計量方式,其檢測結果用以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及差異情形之排放量重新計算規範。
三、本附錄主要參採德州設備元件抽測作業之規範訂定。
(2)污染源每日累計穩定操作時間不滿一小時者,得以連續自動檢測方法於污染源穩定操作時間內進行檢測之檢測值計算,其檢測時間至少應滿三十分鐘。
(3)前(1)、(2)之檢測須於檢測報告中檢具相關資料佐證及詳細說明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4)污染源為批次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至少包括二個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附錄: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2、廢氣排氣量:檢測前、中、後各測定一次,每次應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六個樣品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及Q3)。。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計算未經含氧率校正之每小時三次連續採樣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1~Csa8)。
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2.抽樣檢測數量依據前述計算洩漏元件比例,配合設備元件數量,查表1決定抽樣檢測之設備元件數。
3.主管機關執行抽測作業,可依據該廠之設備元件數量,以製程或全廠為單位進行。
三、主管機關抽測結果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結果之符合度判定原則如下:
(一)依據前述計算洩漏元件比例,配合設備元件數量,查表2進行允收或拒收之判定。
a:計算硫氧化物時為2.86×10-6;計算氮氧化物時為2.05×10-6
(四)二十四小時採樣者: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濃度,以前述八小時計量方式連續三次八小時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算術平均值計算。
(一)污染源因製程故障或或製程操作不穩定期間應停止採樣,於故障排除或製程操作穩定後再繼續採樣,其檢測值得以穩定操作期間累計滿一小時以上之採樣結果計算。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1.氧氣、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檢測,應以自動連續檢測方法,採一小時以上操作或二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主管機關認定其排放濃度隨時間變化差異大時,得要求其採連續三小時以上之檢測。但每次連續操作時間均在三小時以下者,得以連續操作時間之檢測結果替代。
二、主管機關執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設備元件抽測個數原則如下: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設備元件之洩漏濃度檢測作業。
(二)抽樣檢測數量決定之依據如下:
1.計算洩漏元件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設備元件數量:前一季統計之該廠或該製程之元件數量
洩漏元件數量:前一季統計之該廠或該製程之洩漏元件數量
(二)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1.適用之檢測方法:NIEA A722.74B「排放管道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
附錄一、採用連續自動監測資料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
一、固定污染源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範,其計算公式如下:
2.水泥旋窯、玻璃槽窯、石灰鍛燒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其氮氧化物之檢測,應以自動連續檢測方法,採三小時以上或二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3.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1)空氣污染物校正後濃度值(ppm):
(2)廢氣乾基排氣量校正後測值(立方公尺/分):
B.氮氧化物季排放量:
C.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量:
4.活動強度以公噸或公秉為計算單位,活動強度於一公噸或一公秉以下者,得以公斤或公升為計算單位。
5.量測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若小於偵測極限值(MDL),以最近一次提報主管機關之偵測極限值為依據,並以偵測極限值經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校正後申報。
6.排氣量及排放量之計算,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含氧率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空氣污染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當季個別活動強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濃度值之計算,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測報告位數表示規定辦理。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條件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一、自動儀器連續檢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之計算方法:
(一)一小時採樣者: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
2、廢氣排氣量:於空氣污染物檢測前、後各測定一次廢氣排氣量,每次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四個樣品之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實測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校正後之廢氣乾基排氣量,應以自動方式連續測定之含氧率進行校正。
(二)污染源每日累計穩定操作時間不滿一小時者,得以連續自動檢測方法於污染源穩定操作時間內進行檢測之檢測值計算,其檢測時間至少應滿三十分鐘。
(三)前(一)、(二)之檢測須於檢測報告中檢具相關資料佐證及詳細說明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污染源為批次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至少包括二個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一、現行附錄修正為附錄一,並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相關計量規定予以修正納入本附錄規範。
(一)空氣污染物每小時有效監測值計算之排放量(公斤/小時):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小時排放量(公斤/小時)=污染物分子量(克/莫耳)÷22.4(公升/莫耳)×10-3(公斤/克)×103(公升/立方公尺)×污染物監測濃度(ppm)×10-6×廢氣排氣量(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其中,硫氧化物以二氧化硫表示,分子量為64克/莫耳;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表示,分子量為46克/莫耳;揮發性有機物以甲烷表示,分子量為16克/莫耳。
(3)硫氧化物每小時排放量(公斤/小時):
2.86×10-6×硫氧化物實測濃度值(ppm)×廢氣乾基排氣量實測平均測值(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硫氧化物以二氧化硫表示。)
(4)個別活動強度之硫氧化物每小時排放量百分比:
(5)個別活動強度之硫氧化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含硫分以1%校正):
S’i=1~n:檢測期間使用之個別活動強度之含硫分(%),應與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一致,以含硫分1%校正。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計算未經含氧率校正之每小時三次連續採樣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1、Csa2及Csa3)。
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a:計算硫氧化物時為2.86×10-6;計算氮氧化物時為2.05×10-6
(三)八小時採樣者: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八小時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
2.05×10-6×氮氧化物實測濃度值(ppm)×廢氣乾基排氣量實測平均測值(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表示。)
(7)個別活動強度之氮氧化物每小時排放量百分比:
(8)個別活動強度之氮氧化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
(9)揮發性有機物每小時排放量(公斤/小時):
(二)由設備元件洩漏抽樣檢測結果之洩漏元件數量,與查表結果進行比較;倘抽樣檢測洩漏元件數量大於等於查表結果,則判定為拒收,倘抽樣檢測洩漏元件數量小於查表結果,則判定為允收。
四、依前點規定判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結果為拒收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重新計算該季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與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公式如下:
7.14×10-7×揮發性有機物實測濃度值(ppm)×廢氣乾基排氣量實測平均測值(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揮發性有機物以甲烷表示。)
(10)單位活動強度揮發性有機物每小時排放量百分比:
(11)個別活動強度之揮發性有機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
(12)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
A.硫氧化物季排放量:
Si=1~n:使用之個別活動強度之含硫分(%)
2.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十三種個別物種之檢測,應採一小時以上操作或二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
(2)廢氣排氣量:於空氣污染物檢測前、後各測定一次廢氣排氣量,每次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四個樣品之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實測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校正後之廢氣乾基排氣量,應以自動方式連續測定之含氧率進行校正。
(2)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a×Csa×(Q1+Q2)/2×60
a:計算硫氧化物時為2.86×10-6;計算氮氧化物時為2.05×10-6
(二)三小時採樣者: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三小時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
2、廢氣排氣量:檢測前、中、後各測定一次,每次應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六個樣品之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及Q3)。
B.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a × Csa × (Q1+Q2)/2 × 60
物種
a
物種
a
物種
a
苯
3.5×10-6
1,1,1-三氯甲烷
6.0×10-6
苯乙烯
4.6×10-6
三氯乙烯
5.6×10-6
甲苯
4.1×10-6
三氯甲烷
5.3×10-6
四氯乙烯
7.4×10-6
乙苯
4.7×10-6
二氯甲烷
3.8×10-6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1)以含氧率平均值(Osa)校正連續測定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計算。
(2)校正後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21-On)÷(21-Osa)
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1)空氣污染物濃度乘以檢測前、後之廢氣排氣量平均值計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空氣污染物濃度及廢氣排氣量皆無須以含氧量校正)
二、增列揮發性有機物與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附錄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排放量重新計算方式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申報設備元件排放量者,主管機關得依本附錄執行抽測作業,且依下列之判定原則,進行抽測結果與申報資料之符合度判定,經主管機關判定申報內容不符,應以查驗結果,重新核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月排放量:
N:當月時數
P:監測設施無效時數
(三)季排放量:
(四)本附錄中之濃度值、排氣量及排放量之計算,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污染物之監測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條件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二、固定污染源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計算空污費之計量方式規定:
四氯化碳
6.9×10-6
1,1,1-三氯甲烷
6.0×10-6
1,1-二氯乙烷
4.4×10-6
二甲苯
4.7×10-6
1,2-二氯乙烷
4.4×10-6
3.其他規定:
(1)污染源因製程故障或製程操作不穩定期間應停止採樣,於故障排除或製程操作穩定後再繼續採樣,其檢測值得以穩定操作期間累計滿一小時以上之採樣結果計算。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A.以含氧率平均值(Osa)校正連續測定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計算。
B.校正後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21-On)÷(21-Osa)
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A.空氣污染物濃度乘以檢測前、後之廢氣排氣量平均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濃度及廢氣排氣量皆無須以含氧量校正)
一、本附錄二新增。
二、設備元件抽測原則等計量方式,其檢測結果用以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及差異情形之排放量重新計算規範。
三、本附錄主要參採德州設備元件抽測作業之規範訂定。
(2)污染源每日累計穩定操作時間不滿一小時者,得以連續自動檢測方法於污染源穩定操作時間內進行檢測之檢測值計算,其檢測時間至少應滿三十分鐘。
(3)前(1)、(2)之檢測須於檢測報告中檢具相關資料佐證及詳細說明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4)污染源為批次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至少包括二個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附錄: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2、廢氣排氣量:檢測前、中、後各測定一次,每次應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六個樣品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及Q3)。。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計算未經含氧率校正之每小時三次連續採樣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1~Csa8)。
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2.抽樣檢測數量依據前述計算洩漏元件比例,配合設備元件數量,查表1決定抽樣檢測之設備元件數。
3.主管機關執行抽測作業,可依據該廠之設備元件數量,以製程或全廠為單位進行。
三、主管機關抽測結果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結果之符合度判定原則如下:
(一)依據前述計算洩漏元件比例,配合設備元件數量,查表2進行允收或拒收之判定。
a:計算硫氧化物時為2.86×10-6;計算氮氧化物時為2.05×10-6
(四)二十四小時採樣者: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濃度,以前述八小時計量方式連續三次八小時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算術平均值計算。
(一)污染源因製程故障或或製程操作不穩定期間應停止採樣,於故障排除或製程操作穩定後再繼續採樣,其檢測值得以穩定操作期間累計滿一小時以上之採樣結果計算。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1.氧氣、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檢測,應以自動連續檢測方法,採一小時以上操作或二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主管機關認定其排放濃度隨時間變化差異大時,得要求其採連續三小時以上之檢測。但每次連續操作時間均在三小時以下者,得以連續操作時間之檢測結果替代。
二、主管機關執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設備元件抽測個數原則如下: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設備元件之洩漏濃度檢測作業。
(二)抽樣檢測數量決定之依據如下:
1.計算洩漏元件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設備元件數量:前一季統計之該廠或該製程之元件數量
洩漏元件數量:前一季統計之該廠或該製程之洩漏元件數量
(二)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及計算規定
1.適用之檢測方法:NIEA A722.74B「排放管道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
附錄一、採用連續自動監測資料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
一、固定污染源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範,其計算公式如下:
2.水泥旋窯、玻璃槽窯、石灰鍛燒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其氮氧化物之檢測,應以自動連續檢測方法,採三小時以上或二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3.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1)空氣污染物校正後濃度值(ppm):
(2)廢氣乾基排氣量校正後測值(立方公尺/分):
B.氮氧化物季排放量:
C.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量:
4.活動強度以公噸或公秉為計算單位,活動強度於一公噸或一公秉以下者,得以公斤或公升為計算單位。
5.量測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若小於偵測極限值(MDL),以最近一次提報主管機關之偵測極限值為依據,並以偵測極限值經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校正後申報。
6.排氣量及排放量之計算,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含氧率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空氣污染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當季個別活動強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濃度值之計算,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檢測報告位數表示規定辦理。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條件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一、自動儀器連續檢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之計算方法:
(一)一小時採樣者: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
2、廢氣排氣量:於空氣污染物檢測前、後各測定一次廢氣排氣量,每次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計應有四個樣品之水分含量檢測數據),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實測乾基排氣量計算(Q1、Q2),校正後之廢氣乾基排氣量,應以自動方式連續測定之含氧率進行校正。
(二)污染源每日累計穩定操作時間不滿一小時者,得以連續自動檢測方法於污染源穩定操作時間內進行檢測之檢測值計算,其檢測時間至少應滿三十分鐘。
(三)前(一)、(二)之檢測須於檢測報告中檢具相關資料佐證及詳細說明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污染源為批次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至少包括二個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一、現行附錄修正為附錄一,並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相關計量規定予以修正納入本附錄規範。
(一)空氣污染物每小時有效監測值計算之排放量(公斤/小時):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小時排放量(公斤/小時)=污染物分子量(克/莫耳)÷22.4(公升/莫耳)×10-3(公斤/克)×103(公升/立方公尺)×污染物監測濃度(ppm)×10-6×廢氣排氣量(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其中,硫氧化物以二氧化硫表示,分子量為64克/莫耳;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表示,分子量為46克/莫耳;揮發性有機物以甲烷表示,分子量為16克/莫耳。
(3)硫氧化物每小時排放量(公斤/小時):
2.86×10-6×硫氧化物實測濃度值(ppm)×廢氣乾基排氣量實測平均測值(立方公尺/分)×60分/小時
(硫氧化物以二氧化硫表示。)
(4)個別活動強度之硫氧化物每小時排放量百分比:
(5)個別活動強度之硫氧化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含硫分以1%校正):
S’i=1~n:檢測期間使用之個別活動強度之含硫分(%),應與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一致,以含硫分1%校正。
3、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計算未經含氧率校正之每小時三次連續採樣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Csa1、Csa2及Csa3)。
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
4、空氣污染物排放量(kg/hr):
a:計算硫氧化物時為2.86×10-6;計算氮氧化物時為2.05×10-6
(三)八小時採樣者:
1、含氧率:自動方式連續測定含氧率,以連續八小時檢測之含氧率平均值(Osa)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