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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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留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留样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食品留样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检验检测。

第四条食品留样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留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分类、留样数量和留样周期进行。

第六条食品留样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加强对留样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留样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七条食品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留样地点、条件进行,确保留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食品留样工作。

第二章留样成果的处理
第九条食品留样结果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条食品留样结果的处置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督需
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对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
(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措施。

第十一条食品留样结果的处置应当及时、公正、透明,相关
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食品留样结果的处置应当建立档案,留存证据并追溯。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
要求,提供食品留样所需的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留样检测
第十四条食品留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食品留样的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食品留样的检测项目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相关风险评估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有害物质残留情况;
(二)微生物污染情况;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四)食品真实性等。

第十七条食品留样的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其决定后续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留样的检测结果应当保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数据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留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拒绝、阻碍食品留样工作;
(二)提供虚假留样信息;
(三)伪造食品留样结果;
(四)私自销毁食品留样样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食品留样的检测结果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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