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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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2005)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郑价工函[2005]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0.19
【实施日期】2005.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
(郑价工函〔2005〕8号)
郑州市中心医院:
你院《郑州市中心医院关于自制制剂收费价格的申请》收悉。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和药品自制制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你院的自制制剂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自制制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市场上销售。
本文批复
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要加强自制制剂的价格管理,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实施中如有变化,请及时反映,以便适时规范价格管理。
三、本批复自2005年10月20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附表: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销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