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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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正文:
----------------------------------------------------------------------------------------------------------------------------------------------------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5日昆明市财政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5月1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遵循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的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引导资金经费纳入市创新基金年度预算统一编制。
由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提交年度引导资金经费计划建议;市科技局根据管理中心提出的引导资金年度工作和经费计划,编制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和市级财力情况,报经市人大批准后,批复市科技局引导资金预算。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管理中心提出的项目立项议案,报市政府审定引导资
金所要支持的项目金额。
管理中心按照批准立项项目的《项目合同书》和有关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的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或分次拨付。
(一)以阶段参股方式支持的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书》和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在投资机构注册资金到位、且提供有效凭据后,项目资金按一次或分次拨付。
(二)以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书》和与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在投资机构投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出资到位后和提供有效凭据后,项目资金依据协议一次或分次拨付。
(三)以风险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书》,在投资机构及被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效完整的投资凭据后,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
(四)以投资保障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分别按一次或三次拨付至“辅导企业”。
采取投资前资助方式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在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出具《辅导承诺书》等有效凭据后,首次拨付资助资金的60%,项目中期目标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的2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的20%。
采取投资后资助方式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在投资机构提供有关完成辅导及投资到位的有效凭据后,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退出
(一)项目执行期满的退出
引导资金以阶段参股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按规定转让后,转让收入纳入引导资金管理使用。
引导资金以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按规定转让后,股权退出收入及跟进投资收益的50%纳入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跟进投资收益的其余50%用于支付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二)项目执行期未满、提前退出
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无法实现项目目标时,引导资金有权提前退出,管理中心须及时清算,收回退出的引导资金和引导资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收益。
由于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有关协议约定履约的,管理中心须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及时清算、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和引导资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收益。
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中心须督促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资产变现后收回。
第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的经费业绩进行评价,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可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引导资金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管理中心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经费的日常核算,对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每年7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等,年终提交引导资金决算报告,市科技局纳入创新基金一并编制决算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承担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要求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严禁截留、挪用。
并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和财务报告等,及时报告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九条引导资金项目验收时管理中心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期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