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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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5篇)
第一篇:小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小学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维护我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定级范围
学校管理、办公系统、教育教学系统、财务管理等重要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系统。
三、组织领导
(一)工作分工。
由学校教务处牵头,会同安全保卫处等共同组织实施。
学校办公室负责定级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安全保卫处负责定级工作的监督。
电教组负责定级工作的检查、指导、评审。
各部门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要求,开展信息系统自评工作。
(二)协调领导机制。
1、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我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
督促各部门按照总体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对等级保护工作整体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安全保密方案制定。
2、成立由电教组牵头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切实抓好我校定级保护工作的日常工作。
做好组织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部门参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相关会议;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培训,掌握定级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为定级工作打好基础;全面掌握学校各部门定级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形成定级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领导小组。
3、成立评审组,主要负责:一是为我校信息与网络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咨询;二是参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工作;三是参与重要信息与网络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研判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主要内容、工作步骤
(一)开展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
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
(二)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各使用部门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定级报告。
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评审。
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上报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备案。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统一由电教组负责备案工作。
五、定级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保障,落实责任。
(二)加强培训,严格定级。
为切实落实评审工作,保证定级准确,备案及时,全面提高我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保证定级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国标)》、等。
(三)积极配合、认真整改。
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评级要求,组织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切实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白鲁础九年制学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
根据商教发【201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维护我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定级范围
学校管理、办公系统、教育教学系统、财务管理等重要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系统。
三、组织领导
(一)工作分工。
定级工作由电教组牵头,会同学校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等共同组织实施。
学校办公室负责定级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安全保卫处负责定级工作的监督。
电教组负责定级工作的检查、指导、评审。
各部门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要求,开展信息系统自评工作。
(二)协调领导机制。
1、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我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
督促各部门按照总体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对等级保护工作整体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安全保密方案制定。
2、成立由电教组牵头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抓好我校定级保护工作的日常工作。
做好组织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部门参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相关会议;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培训,掌握定级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为定级工作打好基础;全面掌握学校各部门定级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形成定级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领导小组。
3、成立由赴省参加过计算机培训的教师组成的评审组,主要负责:一是为我校信息与网络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咨询;二是参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工作;三是参与重要信息与网络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研判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主要内容、工作步骤
(一)开展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
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
(二)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各使用部门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定级报告。
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评审。
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上报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备案。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统一由电教组负责备案工作。
五、定级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并于12月15日前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上报九年制学校。
(二)加强培训,严格定级。
为切实落实评审工作,保证定级准确,备案及时,全面提高我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
全保护能力和水平,保证定级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文保处教育系统单位信息分级培训材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国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报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报批)》等材料。
(三)积极配合、认真整改。
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评级要求,组织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切实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
(四)自查自纠、完善制度。
此次定级工作完成后,请各部门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依据系统所定保护等级的要求,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今后,若信息系统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第三篇:宁波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宁波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和防护水平,确保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7]号)的要求,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为指针,深入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维护全市信息网络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全面落实在信息安全规划、建设、评估、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等级保护制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产品
认证、信息安全应急协调机制等制度逐步确立,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和防护水平,切实保护我市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职责分工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受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保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审批备案、运行维护和日常保密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督促、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密码管理部门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指导、协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为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咨询;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方法步骤
(二)重点实行阶段(2007年底前)。
一是建立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各部门、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机构要认真总结2006年全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按照国家和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办法的要求,在基础调查、等级评定、备案归档、安全评测、安全建设等方面建立工作规范,特别是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工作档案,规范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是在全市重要信息系统中实行等级保护制度。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办法(试行)》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全面实行等级保护制度,按照行业划分,会同重要信息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从定级、备案、评估、整改、检验等环节,建立本行业信息系统
等级保护的实施方案,经过一年的建设,使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要害部位得到有效保护,安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扭转目前基本没有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到位的状况。
(三)全面实行阶段(2008年底前)。
各单位在重点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行业内的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归类分析,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日常工作制度,对已经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对尚未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的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组织落实。
2008年底由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检查验收,表彰奖励先进,通报鞭策后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薄弱,信息安全滞后于信息化发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不明确;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点不突出;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缺乏依据和标准,监管措施有待到位,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上来,要从提高我市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整体水平,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协调发展,有效控制信息安全建设成本,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要充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门工作机构人员,市保密局、密码管理委员会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三)积极汇报,争取支持。
各地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主管部门要广泛发动,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信息系统运营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部门要积极向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争取更多的人力、资金支持,切实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强化措施,确保实效。
为切实贯彻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各地各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预定工作方案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保障措施到位、行动到位,真正做到困难再大目标不改,事情再多热情不降,工作再忙精力不减,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与水平。
(五)加强协调,提高效率。
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整合信息安全监管力量,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协作机制,从政策宣传、基础调查、等级评测、定级建设、验收备案等方面充分发挥组织、指导、监管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等级保护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各级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强力推进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为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篇: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为指导,通过全面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我省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和防护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等级保护工作,使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要害部位得到有效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状况有较大改善。
通过全面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逐步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到信息系统安全规划、建设、测评、运行维护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使我省信息安全保障状况得到基本改善。
通过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为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稳定,促进信息化发展服务。
三.组织管理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安厅。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联合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参加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负责对涉及全省和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定。
为保证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正常、有效开展,成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办和省国家安全厅等单位有关专家参加的测评机构审查小组,对在我省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中开展测评工作的测评机构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的资质,以及安全保密测评资格进行专门审查,审查后公布推荐目录,供我省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选择使用。
四.工作内容
(一)系统定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16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国家保密标准BMBl7-2006)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跨市或者全省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二)定级评审
属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的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后,应聘请省或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的专家进行评审。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第五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经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请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其它定级评审,依照《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三)系统备案
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需在等级确定后的三十天内,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保护等级为五级的,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备案。
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系统中使用密码设备的,密码设备要向设区的市级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省公安厅负责安全保护等级确定为第二级以上的省级基础信息网络、省级重要领域信息系统、跨设区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及安全保护等级为四级的信息系统备案,其余需要备案的系统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应同时提供备案表所列的“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等备案材料,并可利用辅助备案工具软件生成备案电子数据一并向公安机关提交。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和辅助备案工具软件可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下载。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确定。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重新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后,应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四)等级测评、整改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备案后,应当选择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测评。
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测评,给出相应的系统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经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以符合安全保护等级要求。
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安全保护等级为五级的信息系统,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测评和整改。
(五)安全管理、建设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具体包括制定信息安全事件等级响应和处置制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制度;信息系统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等。
根据检测评估报告中反映出的安全问题,要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风险评估有关标准,确定系统安全需求,制定系统总体安全策略和相关制度,细化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系统安全技术框架和安全管理框架方案,明确安全建设计划,并全面组织实施。
同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或者自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或者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测评或者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
五.监督管理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指导。
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