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理事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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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1.环境卫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代表组成。
2.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代表担任。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1.理事会职责:
(1)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政策、规划、标准和措施;
(2)协调解决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5)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工作。
2.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2)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和检查;
(3)收集、整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信息;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5)其他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3.政府部门职责:
(1)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的拨付和监管;
(3)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5)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工作。
4.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责:
(1)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确保单位内部环境卫生;
(2)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3)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4)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工作。
5.居民代表职责:
(1)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监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4)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环境卫生设施覆盖率;
2.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3.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
4.加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5.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改善环境卫生状况。
五、奖励与处罚
1.对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环境卫生理事会负责解释。